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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世纪40年代托马斯·库克成立首家旅行社以来,旅游业的规模日益壮大,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占据了一定的地位,也产生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关系。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旅游法”这一概念被正式提出,旅游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旅游发达国家应运而生了。这些调整旅游活动的法律、法规在各国的表现情况不同。有的国家是全面针对旅游领域系统立法,有的则是针对具体的旅游企业,旅游关系或问题制定单行法规。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经济的飞速发展,旅游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中国旅游立法滞后。 全文共分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共三章。 第一章对旅游法及旅游立法进行了概述,并简要回顾了我国旅游立法的发展历程。 第二章对我国旅游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析,主要是以例证的方法进行说明的。首先是部分旅游法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现行旅游法律规范缺乏足够的权威;某些规定不合理;内容不够详细,不便操作等。其次是旅游法律体系不完备,主要表现在:旅游基本法缺位,对旅游基本法缺位的原因以及尽快出台旅游基本法的必要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某些旅游领域缺乏专项立法,许多旅游法律关系的调整仍存在空白。 第三章笔者对旅游立法的框架进行了构想,提出应完善的几项重要制度。首先提出了我国旅游立法应遵循的几项原则;之后对旅游基本法应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设想;并对如何完善旅游管理体制、旅游合同、旅游保险、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旅游精神损害赔偿等几项制度进行了构想。 该文的研究方法是:立足于对我国旅游立法已有的成果,对比旅游发达国家旅游立法的先进经验,分析了中国旅游立法的现状,根据中国旅游立法的具体情况,针对旅游业发展中亟需规范和调整的范畴,在不违反WTO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提出了完善我国旅游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