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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是指按照伊斯兰教教法和穆斯林饮食规约生产、加工、制作和销售的符合我国民族饮食特色和宗教信仰的,且符合国际标准并被国际社会认同的特殊食物。清真食品具有历史悠久、受众广泛、禁忌性强、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清真食品作为回族等少数民族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其同时具有宗教的信仰和民族的风俗习惯双重属性。因此,清真食品的法制化进程事关我国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清真食品立法是指国家、政府或其他组织为了确保清真食品规范有序的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或者法律的总和。伴随着清真食品产业化的产生,清真食品不纯正的问题也同时产生,这就促成了清真食品管理问题的产生。在古代中国,清真食品一直都是由民间自行进行管理,但是在进入了现代社会后,伴随着清真食品产业化的发展,其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也日渐复杂,确保其纯洁性的社会利益关联也越来越大,清真食品的立法也应运而生。经过民国和改革开放之前两个阶段的发展,到了当代,我国清真食品的立法体系逐步成形。清真食品作为一种宗教和民族食品,其不仅仅具有一般食品的食用性和安全性,它还具有维护我国民族和宗教团结的政治和宗教敏感性。可以说是一种具有双重属性的食物。因此,搞好清真食品的立法工作,不仅仅关乎到其作为一般食品的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职能,还关系到我国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以及国家安全等方方面面。我国目前的清真食品在国家层面上已经覆盖了从加工、检验、经营、供应、财政补贴到税收优惠等方面。而地方立法依然是我国清真食品立法的主力,地方性的法律规范文件占据了目前清真食品立法的一半。清真食品立法总体呈现出地域性和偏政策性的特点。我国当前清真食品立法所存在着过分强调民族性、立法的主体不明确、涉及到的客体不明确、执法和管理的主体错位、区域性明显、立法的行政性过于明显和立法碎片化等问题。而这些不足也引发了相当多的问题,这给我国清真食品的法制化进程造成了一定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并因此导致因私力救济引发的群体事件频发从而影响民族团结。这些问题还会影响了我国清真食品的发展,同时也会浪费社会资源,引发社会的不公平感。这些问题问题大多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产生的,而且大多集中于流通和餐饮领域,并多发生于民族聚集区和城镇当中。而引发清真食品立法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当前清真食品管理所处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模式,在那时的社会模式下,商品的生产经营都被纳入到国家的计划体系当中。同时人口的流动又受到了户籍制度严格的限制。而清真食品的供应也是被纳入到计划经济体系,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事业来提供给特定群体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清真食品也理所当然的被纳入了商品的范畴。作为商品,其生产、经营、销售和分配自然而然需要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调节,以往单纯依靠政府的调控手段来调配的方式已经行不通了。与此同时,清真食品的法律关系也由传统的国家与消费者的二元关系转变成了国家、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三元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当中,国家不再扮演清真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消费者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和表达权,而生产者也拥有更加开放的市场,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模式变为了三角关系。针对当前清真食品在立法领域出现的问题,国家需要重新制定立法规划,并转变思维,重新梳理现有的关于清真食品立法体系,将清真食品纳入到现在已有的法律监管体系当中。与此同时,应当加快制订制定清真食品国家标准。通过上述三种方法,争取早日实现我国清真食品的法制化建设,从而更好的保障我国清真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