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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占有中的对抗性特征,并证明一个命题:占有对抗历史地推动了私法的演化。本文没有侧重使用法教义学的方法讨论物权法上占有的定义、内涵、性质(是权利还是事实)、分类、体系等,而主要以法哲学上的占有理论、梅因的法律演化工具理论、霍姆斯的担责理论以及韦伯等人的理性区分论等思想为工具,并通过选择具备重大法律史意义的占有制度作为素材来论证前述命题。论证方法主要有法哲学、法律制度和观念史、比较法和法社会学。第一章说明占有中的对抗性特征具有法哲学上的正当性,并这种正当性是历史地可能的。根据黑格尔和萨维尼的占有理论,占有是意志的工具,服从于人格。但解读康德的理论,占有体现意志对抗。在康德,正当占有具有两重强制性,一是人在自然状态下可以使用暴力强制,二是实践理性就正当权利下达一个命令,使得先占在文明状态下得到公共的外在立法的强制保护。既然文明状态不是一蹴而就的,占有强制和对抗就可能是历史的,因为在成为合法秩序原因的前提下,非社会性的社会对抗性是大自然赋予人类发展的禀赋,是所有人的意志相联合的途径。所以从意志对抗的角度,占有对抗可能历史地推动成就了现代私法。第二章到第四章对命题进行了历史的证明。第二章论述了占有对抗对罗马私法的推动。本章主要采纳梅因的法律演化工具理论,分别讨论了三个演化工具,即法律上的拟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中涉及的占有对抗如何改良市民法和发展裁判官法。《十二表法》前的罗马所有权为贵族所垄断,他们的方式是用巫术解释自己的占有行为能力(体现为人的灵魂对物的灵魂进行控制的体素和心素),并魔法化所有权转移手续(体现为要式买卖过程极其繁复,很容易出错和无效)。就拟制工具中的占有对抗而言,裁判官通过发明拟诉弃权和布布里其诉讼绕过要式买卖,从而达到转移所有权的目的;不仅如此,布布里其诉讼还被扩大适用于时效未届满的役权、司法占有和家产买受人的占有。就衡平法工具而言,裁判官在尊重市民法的前提下发明占有令状,使得永租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地役权(准占有)、容假占有等有机会慢慢从契约发展为限制物权。直接立法更多体现为对拟制和衡平法成果的吸收(如优帝废止要式买卖和对永租权立法)。就《十二表法》有关时效取得的立法,罗马人在《十二表法》之前可能历经了长期的占有对抗。第三章论证了占有对抗如何帮助形成封建土地法。采邑的前身是恩地和恩典地。它们都与罗马永租权和容假占有中的对立占有相关。恩地在最早期不具备可继承性,但日耳曼人受到永租权观念的深刻影响,自从查理曼大帝手中接受恩地的开始就与领主抗衡,要将恩地交由后代继承。受到罗马时效制度和容假占有实践的影响,恩典地的占有人选择对抗教会而将恩典地交由后代继承。此外,学者猜测恩地在观念史上承接了恩典地的实践,或恩地就是容假占有地的再现。在习惯法上,如果邻人证明恩典地从父辈或祖辈起占有,这种对立占有的正当性也能得到认同。英格兰采邑的世袭化过程与欧洲大陆的恩地和恩典地世袭化步骤大同小异,也经历了从契约式的终身保有,到封臣对抗领主意志交由自己后代保有,再到普遍世袭的过程。在采邑的占有拉锯战中,国王亨利二世发明了若干占有令状来维护封臣而不是领主或教会的权益。以领主与封臣私权的分权和对抗为基础,欧洲大陆发展出参与裁判制,而以《大宪章》为采邑地权二元化基础的英格兰,则帮助形成了国王召集封臣召开国会的传统,以及因为利用12位邻人证明占有问题而帮助形成了陪审团制。第四章讨论英国封建土地法中占有与登记的竞争,重点在于用益制度中体现的占有与登记的效力竞争问题。在用益强制登记之前,公权力通过登记进行管制的因素十分薄弱。用益登记体现了中央政府的管制,而民间占有的对抗也十分激烈。登记管制的由来,是采邑再分封给俗人或僧侣,这造成国王和领主权益分散,表现为失去土地初占权(和相应的监护权、许婚权和继承金)和土地归复权等相关收益。亨利八世如前朝政权一样限制再分封(即限制转让占有),但封臣设定用益(代表权利人为采邑占有),绕过占有管制。亨利八世遂多次施压议会,提议用土地登记合并占有与用益,通过《用益法》和《登记法》。人们设定“用益的用益”,再次绕过占有管制。“用益的用益”,指占有人设定一个租赁地产权,再转让之。用益以及“用益的用益”最初是普通法上合同制度的空白,大法官查漏补缺,认为用益之简约尽管缺乏形式要件,也应当像契约一样得到保护。故大法官在创建信托制度之初,是将用益当作合同来处理。无论如何,在占有与登记的竞争中,占有及其所代表的私权胜出。第五章以法社会学为工具,归纳出前述占有对抗所发挥的共同作用,即对形式非理性的破除。所谓形式非理性,指血缘社会成员所订立的身份契约(团体的聚合方式)、赎罪契约(复仇的替代方式)和商业契约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用来渲染血缘的巫术具有高度的议程性。形式非理性的巫术被用来来担保各种契约的履行,而这十分不便。改革的起点,是发现巫术和占有共同出现在仪式中作为担保(要式买卖中有交付行为,赎罪契约有对人质的占有),于是人们缓缓去除巫术,单用占有进行担保(如罗马与英格兰的占有令状,又如罗马法上的拟诉弃权、布布里其诉讼等)。罗马法上的合同演化史,从铜衡行为(又称铜秤式买卖)到诺成契约,可以被解释为遵循了这个规律。在英格兰,合同的变形史也可以被解释为遵循了这个规律。英格兰最早的金钱债务诉讼中证人的宣誓也是巫术担保。违反简约之诉最初是对侵权之诉的拟制。这种“侵权”的基础是,侵害人在侵害之前已经经由交付而占有财物。随着法律的演化,法官开始认为这种交付本身即构成合同。交付即合同,这同样体现了占有对债的担保。同时,交付也是对价观念得以滋长的土壤之一,因霍姆斯认为对价源于对等性或“一物对一物”等观念,而这就是形式上的契约担保要件。罗马和英格兰契约中的形式非理性一步步削弱,诚实信用精神、法锁观以及对价观念慢慢滋生和壮大。简约慢慢变得具有效力,并占有的担保方式从占有外在物转为占有他人之允诺。经验主义和先验主义就此得以统一。第六章检讨了前述历史素材中的占有对抗在法律改革中得以适用的机会,解释了这些改革为什么可以被称为衡平法改革。该章提炼出衡平法改革的三个共相:一、普通法因为形式非理性的存在而僵化不便;二、改革者具有司法权;三、改革者不直接废除普通法,转而和平使用占有担保来替换形式非理性的担保。占有对抗推动法律改革,体现为三个成果:一、促进契约演化出极简形式,帮助形成和壮大诚实信用原则、法锁观和对价观念;二、促成所有权分化为二元,体现为他物权或衡平法所有权;三、促成陪审团制度和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