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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是我国的司法传统,也是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一直存在,但并未形成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并赋予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职权。这一改革举措对于优化最高人民法院职权配置、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在理论上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制度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在借鉴西方国家巡回法院制度与本土基层人民法院巡回审判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环境的最高法院巡回审判制度,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最高法院巡回审判制度的一般法理。首先,明确界定了最高法院巡回审判制度的概念,在与我国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制度对比分析的基础上,阐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的特征;其次,从缓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节约司法行政成本、统一法律适用、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阐明我国最高法院巡回审判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对域外巡回审判制度进行考察。首先,对英美法系国家巡回法院与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分院制度的历史发展沿革进行了全面考察。其次,从比较法的角度,总结域外巡回审判制度与我国最高法院巡回审判制度的相似与差异,以得出对最高法院巡回审判制度构建的启示。第三部分对我国构建最高法院巡回审判制度进行分析论证。本部分从构建最高法院巡回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进行论证,从追求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克服现行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论证了构建最高法院巡回审判制度的必要性,从浓厚的法治建设氛围、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制度经验、试点工作的全面开展三个方面论证了最高法院巡回审判制度的可行性。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最高法院巡回审判制度构建的具体措施。从正确处理巡回法庭与最高法院的关系、明确案件管辖范围、构建科学的巡回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巡回法庭法官遴选和管理机制及建立巡回法庭审判的配套措施等五个方面出发,在充分借鉴域外巡回审判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最高法院巡回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