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审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eijing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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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违法是程序性违法的一种,却也是司法实践中并未普遍地在真正意义上受到制裁的其中一种程序性违法行为。因审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意义不是其表面上的纠错功能,而是其对相关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功能。但是,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一审程序违法提出上诉很难取得上诉的胜利。退一步讲,即使上诉胜利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得面临被继续羁押的尴尬局面。因此,从维护司法的程序正义价值和权利救济价值的角度出发,完全有必要对因审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相关问题进行反思。本文从程序性违法及其制裁和审判程序违法及其制裁等相关概念的界定出发,在详细剖析立法漏洞以及其造成的弊端的基础上,对完善因审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进行理论上的尝试。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有三大部分,2万余字。其主要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着重于介绍因审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原理。在该部分,笔者对程序性违法、审判程序违法、程序性制裁和审判程序违法的制裁问题等概念进行分析、界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因审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的现实意义。笔者提出如下观点:学术界部分学者对程序性违法概念的界定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程序性违法应是指有侦查权、公诉权或审判权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侵犯公共利益或者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审判程序违法与程序性违法最重要的区别,就是程序性违法在主体范围上比审判程序违法更为宽泛;“程序性制裁”,应是指法律针对违反法律程序的侦查、公诉和审判等程序性违法行为设立的、旨在惩罚和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方式;因审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实质上也是一种程序性制裁;因程序性违法发回重审制度的确立充分体现了程序的独立价值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权利救济价值的实现,但该权利救济价值的实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二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因审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在立法设计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该部分罗列了现有刑诉法在该制度设计上的几个主要问题:即立法含义不明确,发回重审条件不合理,重审程序设计不规范。立法含义不明确主要表现在现行刑诉法191条关于“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两点上;发回重审条件不合理主要突出在“违反公开审判”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两个条件的设计上和整个因审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条件范围的设计上。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因审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在立法含义、条件设计、程序设计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改革方案。首先,明确立法含义方面,对“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和“其他影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剖析,并提出修改方案;其次,在完善重审条件方面,提出“适度扩大条件范围”、使法定条件“层次化”、“具体化”等改革方案;最后,在重审程序的改革方面,从“完善二审审查程序规则”和“完善重审程序”两点出发对现有因审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程序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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