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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所呈现出的规模化、行业化特征,经济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已使传统逐条协商的缔约方式无法负荷,合同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格式条款”)这一新型缔约模式变成为满足社会经济需求的必然产物,并被广泛应用于保险、交通运输、银行乃至许多新兴行业之中。格式条款因其本身所具有的事先确定性、长期持久性等特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能够有效减少交易成本、提升经济效率、预估合同风险并保障交易安全。然而,在格式条款的实践运用中,事先拟定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受到利益的驱动,试图借助自身的优势地位而将己方权益进一步扩大。此时,格式条款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以及引发合同纠纷的弊端便会接踵而至。如何通过格式条款的有效规制来实现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达到趋利除弊的目的,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从格式条款的基本问题入手,对其价值与缺失进行了深入地分析,结合各国所采取的有效规制格式条款措施,阐述了我国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指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做法,结合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进一步完善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以实现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实质保护。全文主要分为三章,即合同格式条款概述、合同格式条款双方权益保护现状与不足、完善格式条款当事人的权益保护。第一章对格式条款的定义、产生、特征、价值与缺失进行了论述;第二章根据各国普遍采取的四维规制体系,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规制四方面论述了我国对于格式条款双方权益保护的现状与不足;第三章以格式条款的拟定、订立、履行、纠纷、救济、消灭等过程为线索,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时间顺序,具体探讨每一阶段所需要完善的规制手段,以加强格式条款当事人的权益保护。笔者强调在对当事人权益进行保护的各个阶段,要将立法、司法、行政以及社会规制的途径有效衔接起来,形成合力,使每种规制手段都充分发挥其应有效果,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有序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