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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状告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一案~1(以下简称“乔丹案”)引发了人们的密切关注,也推动了法律界对姓名商业化问题的大讨论,姓名商业利用问题成为人们目前关注的焦点。姓名的商业化利用是一种新近产生的现象,学界对此的讨论有欠深入,司法实践亦不统一。本文以姓名权的发展与姓名商业化的关系为基础,论证民法保护姓名商业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探寻我国姓名商业利用民法保护的路径。引言部分主要交代了本文的写作背景、研究现状以及论证思路。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姓名权的发展与姓名商业化关系的分析,包括姓名权的历史发展,姓名商业化利用的产生过程以及姓名商业化利用含义的界定。传统学说认为,姓名权属于人格权,2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所享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既包括积极方面的享有、使用、变更姓名的权利,同时又包含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3姓名的商业化现象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它脱胎于姓名权,但是与姓名权又有着明显的不同。姓名商业化利用的出现打破了姓名权只包含精神利益的论断,也使得传统的姓名权规制方式在调整姓名商业利用时显得捉襟见肘。通过研究,笔者对姓名商业化利用进行了界定,同时将姓名的商业化利用类型进行了总结,以为下面的论述奠定基础。文章第二部分以现行立法和司法案例为基础,总结我国对姓名商业化利用民法保护立法和司法现状。总体而言,立法方面,民法虽然有对姓名权方面的保护,但侧重保护姓名权的精神利益,而对姓名的商业化却鲜有提及。部门法对姓名商业化的保护虽有提及,但是力度不足。司法实践对于姓名商业化利用的认识并不统一,相似案例的判决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立法和司法现状表明,我国对姓名的商业化利用保护制度欠缺,急需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路径。文章第三部分主要是为姓名的商业化利用的保护寻求正当的理论基础。姓名的商业化现象在我国已经大量存在,学界对于姓名商业化利用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传统姓名权说、姓名权扩张说、财产性姓名权说和商事人格权说。4虽然存在着多种学说,但是对于姓名的商业利用是否需要保护的问题,又都给出了肯定的回答。通过寻求姓名商业化利用民法保护的经济学基础、伦理学基础和社会学基础,为姓名商业化利用需要得到民法的保护铺平道路。文章第四部分主要是寻求姓名商业利用民法保护的路径。姓名的商业利用需要民法进行规制,当姓名被他人擅自使用侵犯自然人的精神利益或者经济利益时,需要民法提供救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姓名商业化性质认定的差异,导致了保护的方式和侧重点的不同。传统理论一直认为姓名权属于人格权,但因姓名的商业化而产生经济利益时,再将姓名权视为只包含精神利益的人格权则严重不妥。姓名商业化产生的经济利益,仍然是基于姓名本身的影响力,因而应属于姓名权的一部分。笔者也认同这一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姓名商业化的保护模式和民法保护路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结论部分主要说明,姓名的商业化是历史的必然,民法有对姓名商业化利用进行保护的必要,采取统一权利保护模式符合我国的国情。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仍然需要立法和司法的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