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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有了初步的规定,这表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问题进入了立法范围。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公司方面的立法需求也会进一步加大。实体方面的立法在进一步完善,程序立法也应当相应地予以加强。设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要真正维护债权人的债权,还得有相应的程序机制予以保障,如果当事人没有诉讼权利,那么也无法寻求到诉讼的保护,就无法采取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问题有必要进行研究。解决公司纠纷的方式有许多,包括股东会决议、仲裁方式、行政方式等等,但是这些方式都不能适用于否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因此,只有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对公司法人人格予以认定,才能保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被滥用,也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受损利益,进而维护公司发展的正常秩序。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是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但其又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即诉讼主体的特定性、诉讼理由的特殊性、判决效力的个别性,所以应对其具体的程序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殊性体现在制度完善之中。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制度,应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如当事人平等原则等等,部分制度也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致,如审判制度、保全制度等。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的前提下,某些程序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如管辖制度、当事人确定、举证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因为如果完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不具备可操作性,会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达到更好的诉讼效果,彻底地解决纠纷。本文第二章到第四章已经对这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制度应当注意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