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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各类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火灾原因也纷繁复杂,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社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由于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毁灭性和难以预见性等特点,其原因认定又涉及化学、物理、光学等多学科知识,因此火调工作必须严谨、高效、周密开展。公安部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了几次修订,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产生了直接影响和推动作用。变化主要经历了1999年、2009年、2012年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对火灾原因的认定、火灾的调查程序、火灾的损失统计等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整体上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向着更加科学、严谨和高效的趋势发展。但是,近年来,我们发现由于火灾事故调查引发的信访、诉讼量很大,而且还处于不断攀升趋势,一方面,反应出我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还是存在很多急需完善的地方。本文对法规经历的几次重大调整进行评析,结合实践工作存在的问题,对当前规定存在的弊端进行具体分析,主要是对火灾事故认定可诉性争议、对火灾原因认定间接认定方法的局限性以及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相关建议。还通过对国内外不同的火灾调查体制的比较研究,从体制上分析我国目前火灾调查工作存在的弊端,从推进火调队伍体制改革、探索成立火灾原因调查管理和调查机构、建立火灾事故调查科技装备保障机制、探索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区域协作机制、探索建立自行和解和调解机制、建立新型火灾物证鉴定机构管理模式等几个方面探讨我国火灾调查体制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