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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各种要素的不断齐备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迈向成熟的重要条件,而继续推进我国金融市场日臻完善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培育一个以金融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能够影响和制约其他各种利率的基准利率。此外,人民币国际化、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也都必须依赖于一个足以影响各类金融资产定价的基准利率。因此,为了配合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机制的决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于2007年1月4日推出上海银行间同业折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Shibor),其目的是建立以Shibor为主的我国金融市场基准利率。 本文正是基于“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要求,借鉴国内外已有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成果,探讨自 Shibor推出近八年以来运行至今的有效性问题。而研究 Shibor作为我国金融市场基准利率的有效性,也就是分析和检验它是否满足基准利率有效性的衡量标准(即市场性、相关性、基础性、期限结构的合理性和稳定性等)。具体来说,就是用规范的分析方法说明Shibor所具备的市场性;通过描述统计方法来考察Shibor是否有合理的期限结构;通过选取不同期限的Shibor、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hibor)以及其他主要经济变量计算相关系数矩阵,利用相关系数来考察 Shibor与其他主要市场利率和主要经济变量的相关性;在确定数据的平稳性之后(若不平稳则需差分),通过 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方法检验 Shibor与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利率、Chibor以及其他主要经济变量的因果关系来考察Shibor的基础性;通过建立向量自回归(VAR)模型,运用脉冲响应函数检验 Shibor受到主要宏观经济变量(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沪深300指数、“克强指数”等)的冲击时的响应程度和时滞来检验Shibor的稳定性。 检验结果表明:Shibor自2007年1月4日正式推出以来,近八年的运行情况和数据表明,Shibor的市场性虽然目前还稍显不足,但与推出初期相比有了很大进步,未来仍需进一步加强;在相关性和期限结构的合理性方面表现较好;但短端和中长端的Shibor在基础相方面都表现欠佳,有待加强;而在稳定性方面,短端Shibor表现良好,中长端稳定性较弱,需要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