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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上述国有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以及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所有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包含国有资产的混合性资产被集体私分时也应该认定为该罪名,国有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在本单位设立“小金库”,如果单位对小金库的资产进行私分,也应该认定为该罪名,特殊的资源性利益和无形资产的收益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以合法名义挥霍国家财产的行为达到该罪的立案标准时也可以认定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特别是与集体贪污行为的区别是一个难点,只有认真把握两罪区别的关键,即“以单位名义”和“集体私分”的真正内涵,才能准确地将两罪区分开来。社会不断发展进步,设置“私分国有资产罪”罪名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解决司法疑难问题,使该罪名能更好的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笔者建议在几个方面完善私分国有资产罪,即明确“国有资产”概念、明确犯罪主体的范围、对不同性质的财产进行平等保护、把分到财产差额巨大的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相信通过完善,一定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