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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买卖关系中,瑕疵担保责任是为了规范出卖人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也应适用瑕疵担保责任。我国的拍卖业自改革开放后得以迅速发展,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3年,国内拍卖企业已超过6000家。我国于1996年7月5日制定了《拍卖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实施距今已有近20年的时间。在拍卖实践中,大多数拍卖纠纷案件的焦点都集中在拍卖人该不该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及拍卖人免责条款的适用。我国《拍卖法》虽然规定了买受人的求偿权,但是没有赋予买受人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拍卖人可依据《拍卖法》62条进行免责,这使得买受人的权益大多数情况下得不到救济,在立法上拍卖人与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出现了不平衡。《合同法》中虽然有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但是规定的过于概括,无法对拍卖人直接适用。针对我国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试图以“吴冠中假画案”为切入点,从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我国目前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关于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提出具体完善的建议,即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免责条款的设置、相关机制的完善等等。第一部分从“吴冠中假画案”案入手,分析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探讨拍卖人的法律地位,并对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含义进行界定。第二部分对我国目前的立法进行分析,瑕疵担保责任主要规定在《合同法》中,但是合同法的规定过于笼统,无法在拍卖活动中直接适用,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需要依据行业的特殊性进行细化。《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便是合同法中瑕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化,是一项比较完备的制度。相对比之下,我国《拍卖法》中仅规定了拍卖人的说明义务及免责声明,这种规定与民法、拍卖法中的公平、诚信原则是相悖的,导致买受人的利益和艺术家的权利都容易受到侵犯。第三部分介绍国外发达国家关于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与我国立法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我国与国外在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方面有着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关于瑕疵担保责任方面的赔偿请求权和退货权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提出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完善建议。通过分析建立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提出具体构想,主要包括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免责条款的设置。此外,买受人权利的保护不仅仅要靠法律,还应当加强相关制度的管理,比如完善鉴定环节、加强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