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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在规制恐吓行为上有很多缺失之处。本文以两个典型恐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刑法增设恐吓罪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设定恐吓罪的问题。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之外,正文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是简要介绍了大众车司机拿枪指人案件和开发商子弹威胁拆迁户案件的基本情况;其次是对三种不同处理意见进行了概述,并在分析了这三种处理意见之后指出现行法律的规定与这类恐吓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之间的矛盾,引出了刑法增设恐吓罪的必要性的探讨。第二部分:该部分是对刑法增设恐吓罪的必要性的详细分析。首先是着重指出现行刑法在恐吓行为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是从刑法失范严重、对于精神利益的保护力度不足、法律条文过于僵硬缺乏弹性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存在的问题四个方面来阐述。特别是在刑法失范严重这部分,列举了一些实践中常发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代表性恐吓案件。其次是从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完善法律体系的需要、更好地保障人权、有助于当前和谐社会的构建四个方面论述增设恐吓罪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该部分论述的是如何设置恐吓罪的问题。在第一小节,介绍了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恐吓罪立法概况,分析了它们各自的特点。第二小节是重点阐述域外立法经验对于我国设置恐吓罪的启示意义。首先是分析了恐吓罪的特征,指出了恐吓罪侵犯的客体、恐吓行为人威胁实施的行为、恐吓的方式、恐吓威胁加害的对象,并认为恐吓罪属于危险犯。在明确特点之后又探讨了恐吓罪的定义和处罚问题。其次是主张将恐吓罪设置为相对的亲告罪。认为将恐吓罪规定为亲告罪是对公民个人自由意志的尊重,是对司法效率的追求,也是对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同时区别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认为应当将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的恐吓行为设定为公诉,以更好地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