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无价值论的选择与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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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表面上是违法性根据的对立,其背后实际上是刑法观、基本价值观与国家观的对立。前者注重个人自由的保护和国家权力的限制,后者则强调社会伦理和社会秩序。一个系统的刑法理论必须在这个问题上有明确的表态,才能展开对具体问题的争议。结果无价值的提倡对于力避中国刑法中的泛道德主义倾向、有效平衡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机能、重构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及刑法的解释体系等,都具有相当影响。本文尝试将结果无价值论初步吸收到中国刑法理论之中。除引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刑法客观主义道路上的两个方向。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刑法客观主义道路上的两个方向——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以及各自的理论构造及不同流派,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二者的主要对立点。结果无价值是指对行为的法益侵害或威胁的结果所作的否定评价,以此作为违法的实质;而行为无价值是指对行为本身的反伦理规范性所作的否定评价,并以此作为违法的本质。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在刑法的目的和机能、主观的违法要素、正当化事由原理、违法性的评价、不能犯、分则的解释等方面均存在对立。第二部分:结果无价值论的选择。该部分针对行为无价值论的不同流派,尤其对中国语境下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诸学说进行批判,从而得出我国选择结果无价值论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行为无价值论将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作为违法性的核心,与法治的理念不符、模糊了刑法与道德的界限,甚至以刑法强制推行道德。德日刑法理论中将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折中的“二元论”,无论从其自身的内在逻辑、适用标准,还是从理论根据来看,都存在严重缺陷,其本质上是一元论的“变种”。中国语境下的二元论存在的三种主要学说——二元论的彻底贯彻说,机能的二元论说和国民规范意识培植说均不能突破德日二元论固有的弊端。第三部分:结果无价值论吸收的前提。该部分主要介绍和评析我国理论界选择结果无价值论的进路,厘清在我国刑法学领域吸收结果无价值论的障碍。关于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之定位大致有以下两种方法,即在德日三要件构成理论下适用和直接吸收到我国的犯罪论领域之中。德日三要件理论在发展过程中缺陷日益暴露,决定了我们不能盲目引进。笔者主张在完成解释方法的转变——由形式解释到实质解释和解释主体的回归——由“两高”到法官的前提下,采取第二种进路,将结果无价值论吸收到我国的犯罪论领域之中。第四部分:结果无价值论吸收的路径。该部分主要在两个主要领域即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领域撷取若干重要问题对结果无价值论进行初步展开。比如,笔者主张“法益”取代犯罪客体概念中的“社会关系”;主张在单位和自然人犯罪主体同等对待;对着手的认定上主张采用实质的客观说;在不能犯问题上主张修正的客观危险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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