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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外商投资快速发展的同时,外商投资法律也获得较快发展,但依然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参与制度与程序不完善、法律法规间的冲突、法律与实际需要相脱节等问题。如何解释和解决这些问题,学者们从法学、法律经济学、制度主义三个视角进行研究。然而,已有研究偏重于静态、规范和理性分析,忽视外商投资立法的动态研究,其结果是难以合理地解释外商投资法律中存在问题,也难以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本文引入从政治学角度研究法律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采用公共选择理论提供的新视角和方法对外商投资立法进行研究,考察外商投资法法律从规范立法设计到实际法律转化的动态过程,分析外商投资立法过程中的复杂利益博弈过程,并且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善外商投资立法的方案。
文章首先从方法论、研究领域、投票规则、政治市场的参与者及其行为、政策结论等方面扼要介绍公共选择理论,并将其作为透视外商投资立法问题的分析框架。接着对中国外商投资立法的发展历程进行考察,通过考察发现,尽管外商投资立法仍然处于政府主导型立法阶段,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利益分化,外商投资立法开始向市场主导型立法转型,即从“闭门立法”向“公开立法”转型。越来越多的社会利益因素参与外商投资立法过程中,除了原来的中央行政部门与地方政府外,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一个颇有影响力的利益团体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对外商投资立法产生重要影响。内资企业、普通公众也以各种方式参与到外商投资立法中,对外商投资立法施加影响。本文将主要研究中央行政部门、地方政府、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和普通公众对外商投资立法的影响,分析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方式、利益表达途径,以及在外商投资立法中的利益关系,并且对它们的利益表达效果以及利益表达能力的差异进行分析。
尽管外商投资立法的公共选择特征越来明显,然而外商投资立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立法的半公开性、偏好显示机制、部门利益最大化等主要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外商投资立法向公共立法方向发展。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启示,走向公共立法的关键在于建立外商投资公共立法的规则,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立法程序制度,培育弱势利益团体并建立弱势利益团体立法参与制度,积极发挥社会民间组织的作用等。由于公共立法规则的建设涉及多方面内容,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外商投资立法走向公共立法的过程是一个系统长期的过程。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公共选择理论源自于并适用于西方民主体制,而中国政治体制与西方民主体制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不得不承认,采用公共选择理论分析中国外商投资法立法是有一定限度的,文章的结论也具有一定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