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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作为地籍管理工作的核心,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土地制度确立以来,在理清产权关系、解决权属纠纷、规范市场行为,以及避免国家土地收益流失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我国现代土地登记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不足之处,使得土地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本文主要以物权理论为理论基础,对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重点选择了土地登记效力、他项权利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等几个问题进行研究。 文章分为三大部分:第二章为基础理论部分;第三章和第四章是登记实体的有关内容;第五章和第六章则是登记程序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述了我国现代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及存在的问题,确定了全文的研究内容和要点,并对相关研究文献作了简单回顾。 第二章介绍了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相关的物权理论。本章重点是对三种物权变动模式及相对应的土地登记制度的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特点。 第三章是全文的重点,笔者就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选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章所指的是狭义的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制度的选择以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为基础,在分析物权行为理论各部分内容合理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土地立法现状,建议我国对物权行为理论采取选择性继受的做法,并对土地登记公信力制度予以确立。 第四章以我国土地登记内容中比较薄弱的一块——他项权利登记为主题,以实际工作中既存的他项权利为依据,界定了他项权利的类型及内容,并针对他项权利特有的性质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登记模式。 第五章以土地登记机关为研究对象,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登记机关设置情况,指出了我国登记机关分设的现状及其所带来的弊端,在此基础上,作出了我国土地登记机关的选择,并对其权责加以明确。 第六章以土地登记程序的完善为主要内容,提出在强化当前程序的基础上,建立登记的救济程序体系,以期最大限度地保证登记结果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