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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并存,加之各国制定各自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导致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的局面分崩离析。幸运的是,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并没有忘记自己的职责所在,在他们的精诚合作和共同努力之下,运输法草案(DraftInstrument on Transport Law)终于诞生。运输法草案引进了数个全新的概念和制度,控制权就是其中之一。 本文主要是对海运货物控制权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除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共分为五章。其中,引言部分对运输法草案的出台背景进行了粗略的描述,并对本文的主旨、内容、研究方法、研究目的等问题做了简要的介绍。第一章主要介绍控制权目前的立法情况。在论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不统一现状的基础上,主要介绍运输法草案的立法过程和对控制权的争论这两个问题,初步提出控制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的观点。第二章是控制权的概述。首先,对运输法草案中有关控制权的规定加以介绍和评论,提出了本文为控制权所下的定义,并作了简单的说明。其次,本文对控制权的性质加以辨析,认为控制权属于实体权利、债权和形成权。再次,从现实和学理两个角度,论述了控制权存在的必要性。第三章主要针对控制权行使的相关问题。首先,分三种情况讨论了控制权权利的主体,并明确指出控制权的义务主体是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不是其义务主体的观点。其次,指出控制权的客体是行为,批驳了其客体是物的观点。再次,讨论了控制权的行使条件、方式和控制权的消灭等问题,提出了诸如放宽控制权的行使条件以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等观点。在第四章中,在对中途停运权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将控制权与中途停运权做了详细的对比,指出了两者的异同,以期对控制权有更深入的理解。第五章主要涉及的是我国控制权立法的问题。首先,对我国《合同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评论。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我国法律中引入控制权的必要性。在论述了立法的总体思路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后,提出了我国控制权立法具体条文的建议,并加以说明。最后的结论部分,对全文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在本文的论述中,多次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将控制权与中途停运权作了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