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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诉讼改革中,发现法院设置和当地的行政区域是相同的,而地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本属同一地区,关系密切,很可能存在偏颇和腐败。对面这样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区法院出台很多法律法规,进行了不少探索,异地交叉管辖制度、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就在此时诞生。虽然这些探索在前期有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没有根本改变地方化这一棘手问题,在实践中依旧问题不断。为了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将行政诉讼的法院从传统行政区划中脱离出来,才是改革的出路。新《行政诉讼法》①第18条第二款的关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提出跨行政区划的设想,给改革带来质的飞跃,大大减少地方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涉,并尊重原告的选择权,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进行研讨。首先论述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基本含义,以及跨行政区划的重要特点,并点明该制度建立的目的。其次,说明在实践中,法院的人力资源、财政收支、物资等方面地方化严重,特别是基层法院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经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外部压力,导致很多不公平的判决,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高、上诉率高、申诉率高,“三难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大众对诉讼制度逐渐转为不信任,甚至通过信访的方式,不求法律而求政府,职权的交叉滥用给全社会带来众多不良影响。再次,通过对河南、丽水、安徽、江西、天津等试点开展情况的剖析,深刻探讨原管辖原则、异地交叉管辖制度、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在实践中反映的优点与劣势;然后还通过上海铁路法院和广州铁路法院的改革,进一步探求跨区域行政案件的改革;最后,从落实“两便原则”、尊重原告选择权、提高一审法院的级别、巡回法庭等方面,并结合上面的问题,提出改善当今时代跨区域管辖制度的三条建议。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出现,使得法院敢于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偏颇,审判时只需要考虑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并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反过来,良好的行政诉讼机制,倒逼政府部门依法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