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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事件,顾名思义,即发生之后会造成超过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灾害。近些年,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巨灾发生时所带来的各类损失也越来越大。历史表明,巨大的损失使得保险赔付远超出保险公司的能力,使得巨灾损失的补偿不能仅仅依靠保险业来进行。
近些年来,随着每年自然灾害的增加,灾害给我国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大。以频繁发生的地震灾害为例,仅2013年一年就发生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震巨灾9次,造成约993亿的经济损失。而反观保险赔付方面,在汶川地震中,共造成8451亿元的经济损失,保险赔付只有20多亿元,仅占经济损失的0.2%。然而,观察慕尼黑再保险统计数据,可以发现,全球过去10年即2004-2013年间的平均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的30.5%。而对2014年发生的自然巨灾事件进行统计,发现全球范围内巨灾造成的1100亿美元损失中,保险赔付约310亿美元,赔偿比例约为巨灾损失的30%。由此可以看出,国际市场上对于巨灾风险的处理方式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在2013年11月9日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其中指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保险理赔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这说明了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巨灾的危害以及依靠政府救助巨灾时所存在的问题,并将巨灾的救助市场化的决心。2014年6月1日,深圳市推出巨灾保险,保险主要由要分为三部分:政府购买、巨灾基金、个人购买部分。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公司对巨灾事件的理赔,赔付数目对于巨灾损失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且还会使保险公司蒙受一定经济损失。因此,在考虑推出巨灾保险的同时还需考虑如何减轻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所承受的压力,使巨灾保险健康发展。在这方面,根据美国等国的成功经验来看,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即巨灾风险资本证券化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不但可以转移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还可以扩大保险理赔能力。而各种巨灾证券化产品中,巨灾债券的交易量和分散风险的效果较巨灾期货和巨灾期权等证券化产品表现更好。据慕尼黑再保险统计,2006年全球巨灾债券发行量约为50亿美元,2013年其发行量约增加了24%,达到72亿美元。
因此,本文也将选择对巨灾债券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巨灾债券,在概念上与普通债券类似,但到期支付方式略有不同。巨灾债券的支付主要取决于巨灾发生时所造成的损失范围。本篇文章主要对巨灾债券的发行过程、定价机制等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日本、美国发行巨灾债券的成功案例进行分析,吸取经验,为我国巨灾保险、巨灾债券的发展提供建议。并运用现存的金融理论经典定价模型对我国地震巨灾债券进行定价。之后就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研究,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绪论部分。基于国内及国际上巨灾和巨灾保险的现状,阐述本篇文章对巨灾证券化和巨灾债券进行研究的起因、研究的现实意义,最后,整体分析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部分。主要从巨灾债券定价的三个方面对国内外的经典文献进行分类总结:1、使用风险中性假定来进行巨灾债券定价的文献;2、使用均衡定价模型来进行定价的文献;3、历史上经典的巨灾债券定价模型以及对模型的实证分析类文献。
在第三部分,本文首先引入巨灾保险证券化的概念及其种类,这其中概述了巨灾期货和巨灾债券等衍生类产品,接下来针对巨灾债券的分类及其定价进行介绍,以便对巨灾债券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本文采用分类中的连接型债券的概念来定义巨灾债券,即若债券存续期间,巨灾未发生,则特殊目的机构需支付投资者全额本息。若债券存续期间,巨灾发生,则需要根据损失的大小以及具体的合约规定来支付本息。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国际上成功发行巨灾债券的国家进行举例分析,以从中找到对中国地震巨灾债券的发行有借鉴意义的方面。
第五部分总结历史上和近些年比较重要的有关巨灾债券定价的研究成果,为本文的定价提供依据并为以后的定价提供便利。接下来运用所讲述的方法为我国地震巨灾债券进行定价。本部分通过对我国1969年-2013年40余年的地震巨灾数据进行整理,剔除异常值后,最终得到84个地震巨灾损失数据。首先,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分布拟合,发现对数正态分布对巨灾损失数据的拟合效果较好。之后对我国地震巨灾每年发生次数进行泊松分布的确定。进而确定地震巨灾总损失服从复合泊松分布,但由于复合泊松分布的形式较难获得,因此本文选择用平移-Gamma分布来近似复合泊松分布,以方便后面的学者对地震巨灾总损失某些性质的研究。接下来本文将本金保证而扣减利息的支付方式应用于我国的地震巨灾定价,笔者以我国的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对地震巨灾债券进行现金流贴现定价。在本部分最后通过实证讨论在对巨灾债券定价时应该注意的问题,主要从国内目前研究较少的三个方面进行:第一,研究当地震巨灾债券的触发点发生变化时,其价格将如何变化。第二,研究在巨灾债券定价过程中,存在的某些风险对其价格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并重点讨论当触发点不同时存在的风险对巨灾债券价格的影响程度是否相同。第三,将我国按地理分成不同7个不同区域时,对巨灾债券定价存在的影响。
第六部分从巨灾债券的发行、定价、流通三个方面来讨论中国市场是否能够推出巨灾债券,以及解决巨灾债券发行的困难的几个途径。指出我国应加速金融市场融合,为巨灾保险风险债券化提供一个适宜的金融环境;不断完善巨灾数据、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为巨灾债券的定价等方面提供技术上的便利;开展相应的宣传,使投资者了解巨灾保险的必要性和巨灾债券的风险收益等相关概念,使巨灾债券真正可以在资本市场流通;制定相关的法律保障,使保险赔付有法可循,保障投资者收益。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我国巨灾保险起步较晚,根据国际经验,巨灾债券的发行是巨灾保险生存的支撑。本文通过对巨灾债券的种类、优缺点等进行分析,分析其在中国发行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试图在我国推行巨灾保险的同时,提出一些关于巨灾保险风险分散的可行性建议。其次,由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近些年每年遭受地震灾害的次数和损失不断增加,因此,本文试图设计出一款四年期的地震巨灾债券。巨灾债券设计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在于巨灾债券价格的确定。本文利用金融定价方法对地震债券价格进行定价,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CPI定基价格指数方法对我国1969年到2013年间直接经济损失高于1亿元的地震数据进行调整。得到,地震总损失服从复合泊松分布,但由于复合泊松分布的求解比较复杂,因此本文利用平移-Gamma分布来拟合我国地震损失的复合泊松分布。巨灾定价之后,主要从三个方面通过实证来讨论某些因素的变化是否会影响巨灾债券的价格,重点是第二个方面,即考虑当触发点不同时,风险因素的存在对债券价格影响是否不同。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对我国来说,四川、云南、新疆等地区为地震的多发地区,而山东、东北等地区地震较少发生。因此,在定价过程中可考虑分地区进行不同定价,并且考虑运用更加精准的模型进行定价。
近些年来,随着每年自然灾害的增加,灾害给我国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大。以频繁发生的地震灾害为例,仅2013年一年就发生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震巨灾9次,造成约993亿的经济损失。而反观保险赔付方面,在汶川地震中,共造成8451亿元的经济损失,保险赔付只有20多亿元,仅占经济损失的0.2%。然而,观察慕尼黑再保险统计数据,可以发现,全球过去10年即2004-2013年间的平均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的30.5%。而对2014年发生的自然巨灾事件进行统计,发现全球范围内巨灾造成的1100亿美元损失中,保险赔付约310亿美元,赔偿比例约为巨灾损失的30%。由此可以看出,国际市场上对于巨灾风险的处理方式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在2013年11月9日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其中指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保险理赔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这说明了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巨灾的危害以及依靠政府救助巨灾时所存在的问题,并将巨灾的救助市场化的决心。2014年6月1日,深圳市推出巨灾保险,保险主要由要分为三部分:政府购买、巨灾基金、个人购买部分。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公司对巨灾事件的理赔,赔付数目对于巨灾损失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且还会使保险公司蒙受一定经济损失。因此,在考虑推出巨灾保险的同时还需考虑如何减轻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所承受的压力,使巨灾保险健康发展。在这方面,根据美国等国的成功经验来看,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即巨灾风险资本证券化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不但可以转移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还可以扩大保险理赔能力。而各种巨灾证券化产品中,巨灾债券的交易量和分散风险的效果较巨灾期货和巨灾期权等证券化产品表现更好。据慕尼黑再保险统计,2006年全球巨灾债券发行量约为50亿美元,2013年其发行量约增加了24%,达到72亿美元。
因此,本文也将选择对巨灾债券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巨灾债券,在概念上与普通债券类似,但到期支付方式略有不同。巨灾债券的支付主要取决于巨灾发生时所造成的损失范围。本篇文章主要对巨灾债券的发行过程、定价机制等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日本、美国发行巨灾债券的成功案例进行分析,吸取经验,为我国巨灾保险、巨灾债券的发展提供建议。并运用现存的金融理论经典定价模型对我国地震巨灾债券进行定价。之后就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研究,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绪论部分。基于国内及国际上巨灾和巨灾保险的现状,阐述本篇文章对巨灾证券化和巨灾债券进行研究的起因、研究的现实意义,最后,整体分析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部分。主要从巨灾债券定价的三个方面对国内外的经典文献进行分类总结:1、使用风险中性假定来进行巨灾债券定价的文献;2、使用均衡定价模型来进行定价的文献;3、历史上经典的巨灾债券定价模型以及对模型的实证分析类文献。
在第三部分,本文首先引入巨灾保险证券化的概念及其种类,这其中概述了巨灾期货和巨灾债券等衍生类产品,接下来针对巨灾债券的分类及其定价进行介绍,以便对巨灾债券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本文采用分类中的连接型债券的概念来定义巨灾债券,即若债券存续期间,巨灾未发生,则特殊目的机构需支付投资者全额本息。若债券存续期间,巨灾发生,则需要根据损失的大小以及具体的合约规定来支付本息。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国际上成功发行巨灾债券的国家进行举例分析,以从中找到对中国地震巨灾债券的发行有借鉴意义的方面。
第五部分总结历史上和近些年比较重要的有关巨灾债券定价的研究成果,为本文的定价提供依据并为以后的定价提供便利。接下来运用所讲述的方法为我国地震巨灾债券进行定价。本部分通过对我国1969年-2013年40余年的地震巨灾数据进行整理,剔除异常值后,最终得到84个地震巨灾损失数据。首先,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分布拟合,发现对数正态分布对巨灾损失数据的拟合效果较好。之后对我国地震巨灾每年发生次数进行泊松分布的确定。进而确定地震巨灾总损失服从复合泊松分布,但由于复合泊松分布的形式较难获得,因此本文选择用平移-Gamma分布来近似复合泊松分布,以方便后面的学者对地震巨灾总损失某些性质的研究。接下来本文将本金保证而扣减利息的支付方式应用于我国的地震巨灾定价,笔者以我国的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对地震巨灾债券进行现金流贴现定价。在本部分最后通过实证讨论在对巨灾债券定价时应该注意的问题,主要从国内目前研究较少的三个方面进行:第一,研究当地震巨灾债券的触发点发生变化时,其价格将如何变化。第二,研究在巨灾债券定价过程中,存在的某些风险对其价格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并重点讨论当触发点不同时存在的风险对巨灾债券价格的影响程度是否相同。第三,将我国按地理分成不同7个不同区域时,对巨灾债券定价存在的影响。
第六部分从巨灾债券的发行、定价、流通三个方面来讨论中国市场是否能够推出巨灾债券,以及解决巨灾债券发行的困难的几个途径。指出我国应加速金融市场融合,为巨灾保险风险债券化提供一个适宜的金融环境;不断完善巨灾数据、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为巨灾债券的定价等方面提供技术上的便利;开展相应的宣传,使投资者了解巨灾保险的必要性和巨灾债券的风险收益等相关概念,使巨灾债券真正可以在资本市场流通;制定相关的法律保障,使保险赔付有法可循,保障投资者收益。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我国巨灾保险起步较晚,根据国际经验,巨灾债券的发行是巨灾保险生存的支撑。本文通过对巨灾债券的种类、优缺点等进行分析,分析其在中国发行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试图在我国推行巨灾保险的同时,提出一些关于巨灾保险风险分散的可行性建议。其次,由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近些年每年遭受地震灾害的次数和损失不断增加,因此,本文试图设计出一款四年期的地震巨灾债券。巨灾债券设计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在于巨灾债券价格的确定。本文利用金融定价方法对地震债券价格进行定价,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CPI定基价格指数方法对我国1969年到2013年间直接经济损失高于1亿元的地震数据进行调整。得到,地震总损失服从复合泊松分布,但由于复合泊松分布的求解比较复杂,因此本文利用平移-Gamma分布来拟合我国地震损失的复合泊松分布。巨灾定价之后,主要从三个方面通过实证来讨论某些因素的变化是否会影响巨灾债券的价格,重点是第二个方面,即考虑当触发点不同时,风险因素的存在对债券价格影响是否不同。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对我国来说,四川、云南、新疆等地区为地震的多发地区,而山东、东北等地区地震较少发生。因此,在定价过程中可考虑分地区进行不同定价,并且考虑运用更加精准的模型进行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