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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罗河流经十个不同的国家: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苏丹、埃及、乌干达、坦桑尼亚、肯尼亚、卢旺达、布隆迪和刚果民主共和国。尼罗河流域争端主要起源于体现埃及利益而签订的殖民条约,这些条约给予了埃及对尼罗河用水的不公平的控制权。自埃塞俄比亚独立和埃及建国后,尼罗河流域用水冲突愈演愈烈。为建立一个更为公平和合作的尼罗河用水管理体制的斗争已经存在了几个世纪。然而,在一系列政治和外交努力失败后,流域各国同意依据国际法来解决争端,通过磋商建立一个永久性的法律框架。但是,迄今为止,流域各国尚未达成任何协定。由于久久不能就尼罗河用水问题达成一致,加之人口迅速增长和持续干旱,埃塞俄比亚和埃及开发灌溉、发电、人口和经济发展用水资源的情况日益恶化。本文目的在于通过阐释三个国家现存的关于尼罗河用水的主要法律问题,勾勒出影响各国进行谈判的障碍,根据国际法规则分析各国的立场,并给出可能打破各国之间僵局的可行性建议。第一章主要介绍尼罗河流域的地理和水文特征、沿岸国的用水分配以及尼罗河管理的历史;第二章一方面涉及用水冲突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也涉及合作的努力和目前的状况;第三章阐释了水资源管理的国际法规则和原则,并根据这些原则和规则分析各国的立场,这种分析是以国际实践为支撑的;第四章则对上述问题和分析作概要总结。本文认为,尼罗河流域国家不能通过磋商就尼罗河用水达成一合理公平的法律框架,主要是由于埃及和苏丹对尼罗河用水享有优先权,以及目前没有好的协定蓝本可供选择。文章在最后指出,对尼罗河用水的合理公平的协定的缺乏以及在此关键时期推迟协定的达成,将导致尼罗河流域国在用水方面的单方面行动,由此可能在各国之间导致不必要的冲突,甚至爆发战争。因此,即使依据国际法也不能决定尼罗河用水的分配。然而无论如何,国际法可以为尼罗河流域各国通过磋商解决争议提供有力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