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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是近些年来颇受新闻界青睐的一种采访方式。相对于显性采访,它通常是指记者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或不告知被采访者真实意图而通过隐蔽的拍摄、录音等方法获取新闻素材的一种采访手段。新闻记者对于一些通过公开采访无法获得的新闻素材,运行隐性采访的手段,全面、真实地了解事实真相,揭露社会丑恶现象,极大地满足了公众知悉社会真实情况的需要,充分发挥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因为缺乏法律的明确规范,隐性采访的法律地位始终模糊不清,由此导致一些新闻记者滥用或不当使用这种特殊的采访方式,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人格权。而隐私权又是人格权中最容易受到新闻采访侵害的权利之一,据有关报道,在隐性采访中,98%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采访客体的隐私权。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是私人领域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保护伞。尤其现代社会由于技术的进步、新闻传播的发展、公共权力的扩展、人口的剧增大大压缩了个人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多的领域被划进公共范围,加强对私人生活领域的保护已日趋重要。而以偷拍偷录为内容的隐性采访成为对个人私生活的一大威胁,被采访者在不知情或不设防的情况下,其一举一动都被新闻媒体尽收眼底,其私人信息以及居住安宁受到极大的侵犯。由此可见,隐性采访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在所难免。 本文从分析隐性采访的特点与作用入手,同时对隐私与隐私权保护现状加以阐述,剖析了隐性采访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原因并提出权衡两种利益的建议,然后对于隐性采访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法律责任以及抗辩事由加以详尽论述,最后提出通过加强新闻界自律、完善立法等诸项举措来规范隐性采访的法律地位,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本文由引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撰写本文的动机。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隐性采访概论;第二章,隐性采访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第三章,隐性采访对隐私权的侵害;第四章,加强对隐性采访的规范与隐私权的保护。各章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隐性采访概论。主要介绍关于隐性采访的一些基本知识。第一节,隐性采访的概念与渊源。隐性采访是一个新闻概念,是指不公开记者身份、或伪装成其他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意图,通过隐蔽的拍摄、录音等方法获取新闻素材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的历史由来已久,源于 19 世纪末美国一名女记者“装疯”混入疯人院进行采访;在我国,20 世纪初频繁的战乱、动荡的社会成就了最初的隐性采访。今天,我国新闻节目中越来越广泛地使用隐性采访,揭发腐败现象,痛斥违法行为,抒发民声,表达民意,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第二节,隐性采访的特点与使用现状,隐性采访迥异于一般的采访方式,在采访手段、过程、结果、效果等方面都有突出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使隐性采访常处于毁誉参半的尴尬境地。一方面,隐性采访更好地发挥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增强了媒体竞争力,为公众提供了最具真实感的新闻;但另一方面,这种特殊的采访方式是在被采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运作的,往往会带来一些法律上的问题。由此引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第二章,隐性采访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首先,介绍了隐私与隐私权的概念以及各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隐私源于西方《圣经》中亚当和夏娃偷吃禁果后产生的“羞耻感” ,随着文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私人生存空间的关注使得隐私的概念与内涵越来越趋向理性和科学。隐私权作为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于 19 世纪末由美国的两位学者提出,发展至今,各国都在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中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其次,论述了隐性采访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包括冲突的原因和冲突解决的建议。隐性采访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原因既包括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等法理上的原因,也包括法律保护的弱化、媒介受商业利益的驱动等社会直接原因。隐性采访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实质是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都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认清二者性质与领域的基础上,应当把公共利益作为权衡两种权利的标准,即以保护公民隐私权为原则,但当隐私权涉及公共利益时,新闻媒体可以适当介入私人领域。 第三章,隐性采访对隐私权的侵害。本章包括三节,隐性采访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以及抗辩事由。首先,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需要具备以下四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并有损害后果、侵权人有过错、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其次,隐性采访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在民法通则列出的十种责任形式中,适用的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赔偿损失主要是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最后论述了隐性采访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主要对抗原告提出的侵害其隐私权的事实举出反例,证明并未侵犯隐私权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侵犯隐私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本文在该小节中对公开场合、公众人物、公共利益这三大抗辩事由做了详尽的论述。 第四章,加强对隐性采访的规范和隐私权的保护。本章从新闻界和法律界两方面入手,提出建议与期望。要避免隐性采访过多地侵害公民隐私权,一方面需要新闻界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