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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研究澳大利亚职业卫生标准管理体制和标准体系,通过对比中澳两国的异同,为完善我国职业卫生标准管理体制和标准体系提出对策与建议。方法采用系统文献综述法(查阅网络资料、文献数据库及相关专著等)、比较研究法和专家咨询法,对澳大利亚和中国两国职业卫生标准管理体制和标准体系进行系统归纳、总结与对比,提出完善我国职业卫生标准管理体制和标准体系的对策和建议。结果本研究共查阅到澳大利亚职业卫生标准管理体制和标准体系相关资料175份,包括官方公告及报告41篇、法律法规8部、标准109篇、相关文献15篇、相关书籍2部。文献系统综述结果显示,澳大利亚通过实施统一的职业安全健康示范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职业安全健康示范法律体系。各州依照统一示范法律制定自己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州议会负责批准颁布,州政府负责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管理和制定机构为澳大利亚安全工作局和澳大利亚标准国际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安全工作局是由联邦、州和地区政府共同出资独立于政府的法定机构,以示范操作规程、国家指导材料的形式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澳大利亚标准国际有限公司是国家级独立的非政府标准组织,主要负责研究和制定澳大利亚标准。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主要由联邦、州与地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部门负责。澳大利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主要由“示范操作规程”、“国家指导材料”、“国家标准”和“澳大利亚标准”构成,均为推荐性标准,这些推荐性标准由联邦、州、地区在其法律法规中引用或采纳后才具有强制性,如得到广泛认可,一般会被引用或采纳。示范操作规程、国家指导材料、国家标准等法定标准由基础解释、通用风险管理和化学危害、物理危害、工效学危害、心理社会危害等有害因素风险管理、预防与响应及特定人群标准等内容组成。澳大利亚标准包括:职业性噪声管理、工作场所空气检测方法、职业安全卫生风险、人力资源与就业、风险管理、工业警示标志、职业潜水、个人防护激光辐射、密闭空间、压缩空气和高压处理设施的非潜水工作、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职业防护用品(鞋、服装、头盔、手套)、职业呼吸防护、工业事故记录和职业卫生等。澳大利亚法律体系属英美法系,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统一制定。我国是成文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由职业卫生和职业安全两个部门管理,分别制定。澳大利亚的标准制定管理是法定与民间的结合,制、修订注重公众评议和共同参与。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主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修订更注重整体规划和专家审查意见。澳大利亚的标准为推荐性的,但大多数会被法律法规所采纳从而具有强制性。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以限值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为主。结论澳大利亚与中国均建立了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管理体制及标准体系,前者的管理体制和标准体系更为完善,值得我们参考与借鉴。建议我国考虑统一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标准管理体制和标准体系,梳理并明确标准制定与监管机构职责,鼓励行业或者协会参与,注重共同参与和广泛征求意见;建立风险评估管理机制;制定辅助实施的管理标准与指南;加强预防心理、工效学危害等标准的制定;调整过宽或过严的职业接触限值,增加职业病目录,简化诊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