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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催生了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矛盾纠纷案件激增的社会现实和司法困境,客观上使得“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大调解的司法格局长期存在,同时也使得法庭调解成为民事审判司法程序的必经阶段。法官在整个法庭调解中居于核心地位,是法庭调解中各种关系的核心,他们是法院调解制度运行中的操作者,这也是法院调解区别于其它类型调解的最大不同。因此,对法官的言语实践及其角色、身份的考察对于理解法庭互动话语中的相互关系乃至整个调解制度至关重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有关法官在法庭调解实践中的言语活动或是身份研究在法庭话语研究的诸多文献中却鲜有涉及。 本研究立足于机构话语,采用廖美珍提出的目的原则理论及分析框架,以调解互动中法官的身份建构为研究对象,结合真实的法庭调解话语语料,从微观层面对法官的调解话语进行描写与分析,旨在对目的关系制约下的不同目的互动模式中法官所建构的身份进行定性分析。重点探讨法官在不同目的关系制约下的目的互动中建构了怎样的身份以及这些身份是通过怎样的话语选择及策略建构的。 基于分析和讨论,本研究发现在不同目的关系制约下的目的互动模式中,法官通过不同的话语选择及策略主要建构了两类身份。一类是静态的机构身份,该类身份是在目的中立关系下的互动中建构的,主要有机构代言人、调解程序组织者、中立的调解人、调解程序的调控者和案件事实的调查者这五种身份;另一类是动态的话语身份,该类身份则是在目的一致和目的冲突关系下的互动中建构的,主要有劝服者、教育者、评价者和和事佬这四种身份。在建构静态身份时,法官倾向于使用程序性、机构性的语言,采用打断、提问、话题控制与转移等策略来进行调解,而在建构动态身份时,法官则倾向于选择生活化的语言,采用打比方、预设、模糊策略、面子策略等来进行调解。 本研究从目的原则出发探讨法庭调解话语中法官的身份建构,把身份建构的研究范围拓展到法庭调解这一话语类型中,可以改变目前身份研究的现状,扩大身份研究的范围。同时,从目的原则的角度分析法庭调解话语中法官的身份建构,属于把语言学的理论成果运用到法庭言语实践的法律语言学研究范畴,这对于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律语言学向纵深发展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此外,本研究将语言学的理论成果融入到法庭机构性话语的研究领域,对社会研究领域有一定的价值,对于社会提倡的矛盾化解、社会和谐的目标实现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