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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为案件裁判提供统一的标准、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一个尺度范围、同时也促使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案例指导制度的以上功能,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通过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来得到充分的发挥。迄今为止,最高法院发布了16批,共87个指导性案例,其中相当多的案件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所谓“疑难案件”,疑难案件超出了法律规范的涵摄范围,对疑难案件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在某些社会领域的立法空白,确实有一定的指导性意义。但对于案例指导制度来说,指导性案例一般会具有指导性基础,在指导性基础之上,法官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对待决案件进行同案同判。然而,指导性案例是否都具有指导性基础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真正效用呢?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指导性案例自发布至今一次未被援引。第50号案例就是未被援引的指导性案例之一。所以本文将以第50号案例作为代表进行分析,探讨其是否符合指导性基础即“同案同判”的标准。毫无疑问,就案情来看,第50号指导性案例是一个疑难复杂案件,因此,很有必要深入分析其是否具有指导性基础。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在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一章评析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探讨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功能,介绍案例指导制度的指导性基础;第二章引入第50号指导性案例,并对此指导性案例的疑难点进行分析论证,探讨审判结果的不合理之处,指出第50号案例不符合“同案”特征;第三章分析第50号指导性案例是否符合同案同判的指导性基础,将第50号指导性案例与同类案件作出对比,以探讨其是否适合作为指导性案例;第四章主要指出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指导性案例存在哪些不足,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结语部分对全文作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