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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协同涨价行为时有发生,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价格违法处罚作为规制协同涨价行为的主要手段,抑制效果甚微;由于举证困难,协同涨价行为很难被认定为价格协同行为从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究其原因,主要有三:(1)价格协同行为具有隐匿性,协同合意难以查证;(2)判定方法和标准不明,判定规则缺乏可操作性;(3)“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且缺乏程序保障。面对这些困境,我国可借鉴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方面比较成熟的经验,在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法律体系的兼容性以及执法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法中价格协同行为认定机制进行完善。 本文建议引入本身违法规则,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和执法效率;细化“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条件,并且建立完善相应的适用程序;适时制定价格协同行为认定指南,明确价格协同行为判定方法与标准;灵活运用情况证据,帮助证明协同合意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