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主要内容,前者属于定性,解决的是合法性问题,而后者属于定量,解决的是合理性问题,两者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先后关系,即没有定罪,便无法量刑。然而,我国现阶段在实务界“重定罪、轻量刑”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定罪量刑合一模式所导致的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和司法权威不高等弊端日益凸显,由此量刑程序存在的问题如量刑失衡和司法不公等也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对此,如何很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与量刑统一化之间的平衡,如何实现涉案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和量刑阶段的诉讼公开,进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及生命健康权,实现程序正义正日益成为一项紧迫的课题,而笔者也正是基于此种考量而以此为题对量刑程序进行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笔者提出根据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认罪悔罪态度对案件进行分流,一方面对普通刑事案件采用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相分离模式,即合议庭先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问题,对于已经被定罪的情况则解决其量刑问题,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相互分离;另一方面鉴于特殊刑事案件本身的特征、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司法效率的考量,对特殊刑事案件则采用定罪与量刑合一模式,即法庭可以在同一审判程序中解决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不需要严格遵循普通刑事案件中的量刑规定。文章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主要从四个层面逐一推进,全文约为三万字。第一部分是我国量刑程序的概述。笔者拟从量刑的概念、重要性和复杂性入手,引出我国量刑程序几成空白的论点,并进而分析了我国现行量刑程序所存在的诸如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以及量刑结果司法权威易受质疑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等种种问题。第二部分是研究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价值基础。在这部分,笔者首先从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实体公正价值和程序公正价值两部分着手论述其正当性。其次,从定罪与量刑分属不同的法律实体、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可以较好地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人权、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起到保障量刑适当性的作用以及能加强检察院的监督力度角度来论述其必要性。最后,笔者再从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构建不违反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并且不与我国现状完全相悖的角度就其可行性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两大法系量刑程序的考察。首先,笔者介绍了英美法系定罪、量刑分离模式和大陆法系定罪、量刑合一模式的相关情况并分析了其各自形成的原因。然后,在前述基础上对两大法系的定罪、量刑模式进行评价,之后得出了我国应当立足国情,适当地将定罪活动与量刑活动加以分离,构建与本土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定罪与量刑模式的重要启示。第四部分是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构建和设计。在这部分,笔者首先论述了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应当遵循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法官中立原则、控辩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继而针对我国案件分流机制未能有效建立的国情提出构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基本思路,即根据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认罪悔罪态度进行案件分流,对普通刑事案件采用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相分离模式,即合议庭先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问题,对于已经被定罪的情况则解决其量刑问题,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相互分离;而对于特殊刑事案件,鉴于其本身的特征、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司法效率的考量,则采用定罪与量刑合一模式,即法庭可以在同一审判程序中解决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不需要严格遵循普通刑事案件中的量刑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