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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正式制定与颁布,这部法律的问世标志着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逐渐走向成熟。然而《条例》颁布后,公众因信息公开申请得不到满足而诉诸法院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这不仅反映出《条例》的弊端,也暴露了我国信息公开制度自身的缺陷,尤其是例外规则的适用方面,法律对例外规则的内容规定模糊不清,法律适用中多有交叉和重合,使得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过大,在实践中问题不断。其本质并不在公开本身,而是在公开与例外之间界限不清,内容不明。纵观世界上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国家,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具体范围一般都独立成章,采用了正面概括与反面列举相结合的方式,但是我国对这一部分的规定十分模糊,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侵犯公民的知情权,阻碍法治进程。我国现有信息公开研究多从宏观角度入手,没有深入到具体的细节,对信息公开例外适用研究更是少之又少。针对这种情况,旨在从例外规则存在的正当性入手,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指导下,以现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为着眼点,对信息公开制度及其例外规则的基础理论及相关概念作了具体介绍后,借助其他国家和地区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介绍现行信息公开制度下例外规则的内容,分析我国现阶段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相关立法现状,从行政机关思想观念、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救济制度欠缺三方面论述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例外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力图提出完善我国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建议,科学厘定例外规则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