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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始于1997年,电力行业的改革一直不尽人意。直到2002年12月,我国的电力改革才走出关键性的一步,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为11家公司,其中包括两家电网和五大发电集团。然而,对电力业的理论研究依然聚焦于规制,即使是对激励性规制和放松规制的理论研究也仍然未能突破规制理论的束缚。对中国的电力产业而言,初具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已出现,规制依然重要,但仅仅以规制理论来解释快速发展的中国电力产业尚有其不足之处。
研究具体产业最有效的理论是产业组织理论,哈佛学派建立的“SCP”范式确立了产业研究中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经济绩效的三个维度。但“SCP”范式是建立在市场主导的背景下,对于规制仍是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电力产业而言,直接将“SCP”范式移植过来也难以有很强的说服力。
本文试图将电力规制理论和“SCP”范式相融合,建立一个“政府规制-市场结构-企业行为-经济绩效”(R-SCP)的理论框架,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中国电力业的产业组织及变迁。在这个理论框架中,规制与结构和行为都是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内生变量,规制不仅影响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同样也受到结构、行为和绩效的影响。影响中国电力企业行为的因素包括政府规制、市场结构以及产业外部环境等因素。由于电力产业具有强网络效应,因此,规制实效下的企业行为将对市场结构和经济绩效产生明显的负面效果。
从绩效角度来看,政府规制、企业行为和市场结构都会影响到经济绩效,这些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但政府应该对绩效承担更大的责任,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对降低绩效的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进行调整。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绩效的标准,与欧美发达国家的绩效标准不同,对于中国的电力产业而言,静态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并不能作为绩效考核的最重要的指标,产业竞争力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国电公司在2002年被拆分后,2007年中国发电企业的数量已达3100余家,中国的发电市场已初步具备了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进而影响到企业行为,5年来企业间并购加剧,煤电联营初露端倪,同时为了减少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各发电集团公司纷纷实施节能减排、绿色发电计划,最后结果是,各发电集团的营业成本降低,利润率有所提高。本文的主要结论是,中国电力业的产业组织变迁受到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两方面的共同影响,随着电力业市场结构的稳定和进一步放松规制,市场机制对电力产业组织变迁的影响和作用将越来越强。但由于电力的网络特性,政府规制有必要继续保持。中国电力产业组织变迁的未来理想模式是,主要由市场机制调整电力业的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而电力规制的作用则主要是对市场机制进行完善,具体说就是保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并禁止电力企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本文主要的政策建议是:应该更多借助市场机制对电力业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的调整,政府规制需要改变目前较多直接参与电力产业组织调整的状况,转向关注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塑造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