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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关系,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二者的关系也处在演变之中。环境法是与生态环境保护联系最密切、同时也是对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最有力的工具,但是随着生态社会时代的到来,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人们开始关注这一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重新考虑对于立法价值理念的选择。法律生态化的理念适时的产生了,并己被学界所达成共识,生态社会的时代需要生态化的法律。环境立法是与生态环境保护最为密切的,近年来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的加剧,表明现有的环境法律已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在这一趋势下,传统环境法理念面临严峻的挑战,必须对此做出应有的反应。
目前对修改环境法问题的研究和建议大多是站在法学的角度,争论的核心在于如何对环境保护的程序法问题上强化政府的职能,以及仅从单一法律设计的角度进行的分析,从伦理的角度出发进行深入思考正是是目前的研究所缺少的。本文从生态化理念的角度出发,旨在通过对传统环境立法价值理念进行剖析,引入环境立法生态化的思想,对环境立法提出建议。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特色研究国外的先进经验,从而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环境立法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