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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生活中,交易安全的保护、债权和债务关系的顺畅实现愈来愈重要。为顺应人们对经济交往中力求处于最安全状态的追求,法律上设有担保物权等各项担保制度。权利质权是担保物权体系的组成部分,普通债权质权又是权利质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普通债权质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对普通债权质押并无明确规定,无论在民事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普通债权质押都存在不可替代性,因此研讨普通债权质权问题,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现实价值。 本文除引言外,共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普通债权质权存在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风险性防范做了分析。通过与动产质权和权利抵押权相比较,论证了普通债权质权的不可替代性。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具有经济上的交换价值和特定的目的,因而具有设质的可行性。文章分析了普通债权质权具有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和债权实现的风险,并对其防范措施做了论证。 第二部分是对普通债权质权标的的研究。普通债权质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标的的特殊性,能够入质的普通债权必须是财产性权利,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确定性等特征。对于理论和实践中较有争议的将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附期限的债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选择性债权等可否设质,文中也进行了探讨。文章还对应收账款设质的意义和条件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是普通债权质权的设立与公示。对于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应从书面合同的订立、债权证书的交付、通知第三债务人和从权利入质等几个方面具体考虑。通过对转移债权证书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等方法的理论分析,本文认为两者都无法实现对普通债权质权的有效公示,也就无法从根本上保障质权人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普通债权质权应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第四部分是普通债权质权的实现。普通债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因标的给付内容的不同而不同,可以是直接收取,也可以从折价、拍卖债权标的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根据主债权与入质债权清偿时间的关系,应区分主债权与入质债权同时到期、主债权先于入质债权到期以及主债权后于入质债书到期三种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普通债权质权的实现。 第五部分是普通债权质权的立法完善。通过对我国普通债权质权立法现状的考察,认为应在法律上确立普通债权质押的法律地位,制订相应的原则性条款和具体的操作条文;平衡第三债务人与质权人的利益;尽快建立一般债权质权制度的重要辅助制度――物权登记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一般债权质权制度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