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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擅自转团中涉及的主体众多,包括旅游者、组团社、转团社、旅游辅助服务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名称界定相较于“履行辅助人”不仅能够宽泛的囊括协助旅行社实施旅游合同的诸多主体,而且符合《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在研究旅游辅助服务者违约、侵权的具体责任配置时,出于公共交通经营者垄断性和公益性的考虑,又会对“旅游辅助服务者”进行区分,将其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种不同类型。一般旅游辅助服务者违约的情形下,由于他仅作为协助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的辅助人,对实施行为造成的结果不向旅游者承担责任。有关特殊主体的情形,其依旧不对旅游者承担责任。但此时旅行社在就旅游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时会视情况进行承担。当航空公司原因取消航班或飞机晚点,使旅游者行程顺延时,旅行社需就自己没有合理选任出行时间向旅游者承担责任。但因航空管制等某些政治因素,致使旅游者游览时间与行程单所列不一致时,旅行社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旅游辅助服务者侵权的情况下,责任配置会因辅助者和旅行社之间是否存在用工关系而有所区分。当一般辅助者和旅行社之间存在用工关系时,旅行社需要对一般旅游辅助服务者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承担替代责任。但实践中这种情形并不多见,通常情况下旅行社和旅游辅助者相互独立。当旅游者难以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时,旅游辅助者和旅行社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当旅游者可以对一般辅助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证明责任时,旅游辅助者和旅行社承担补充连带责任。至于特殊辅助者,则对其自身原因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在该过程中仅起到协助旅游者追偿的作用。在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情况下,组团社和转团社需按照《旅游纠纷规定》第10条承担连带责任,而该连带责任既包括了违约连带,也包括了侵权连带。但是出于旅游者利益保护最大化的角度考虑,旅游者选择侵权连带责任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