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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链接,指一种跳过被链网站首页直接链接到具体内容分页的链接方式。正常来说,用户在设链网站搜索框键入关键字点击搜索后就会启动设链网站的搜索引擎,设链网站对用户需要的信息内容进行分析检索,进而生成界面,查询结果的链接就在其中,用户点击就可以直达目标页面。深度链接本身只是互联网技术之一,主要用于数据抓取、截获,快速跳转等方面。然而现阶段深度链接却成为了“盗链”的主要技术手段之一。“盗链”,指服务提供商使用技术手段破解内容网站密匙,从而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用户提供内容网站的服务内容,以培养自己的用户,提高点击率。在“盗链”过程中,设链网站并不提供资源或提供很少的资源,而真正的内容提供者却得不到任何的收益。当前采用深度链接技术抓取互联网数据的视频聚合平台层出不穷,互联网视频领域的“盗链”现象愈演愈烈,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指的是利用网络提供各种作品资源,为公众提供自由选择获得的机会,可以随时随地观看或者下载的权利。深度链接技术为作品广泛传播提供了技术支持,但盗链现象的屡禁不止,也使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屡屡受到不法侵害。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如何认定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同时也没有明确对“盗链”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这导致权利人难以维权,司法实践中,对“盗链”行为侵权与否的认定也是不尽相同。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腾讯诉快看影视案”的分析,结合相关理论研究,阐明“盗链”行为的实质,旨在探讨对该行为的法律性质究竟该如何认定,以及如何适用法律规制。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本文所选取的典型案例—“腾讯诉快看影视(易联伟达公司)案”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本案案情、判决及案件的争议焦点。关于主要焦点,笔者认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具体而言就是应该采用哪种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还是实质替代标准;二是本案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腾讯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第二部分分析视频聚合平台的盗链行为,分别对视频聚合平台和盗链予以界定。介绍了视频聚合平台“盗链”所采用的基本技术手段还有侵权流程,视频流是从权利人的服务器传播的,占用权利人的带宽和其他硬件资源,然后通过视频聚合平台的播放器来播放;播放的内容为权利人的影视作品,但该侵权人,即视频聚合平台的服务器并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之后又着重分析了视频聚合平台盗链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最后介绍了欧盟版权法在深度链接相关判例确定的一些具有创新性的新规则,可供我国借鉴并提出了建议。第三部分对现有针对“盗链”行为的司法判例予以解读,介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定,对其认定标准也展开具体讨论,还细致解读了“盗链”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推理过程。分析表明“盗链”行为的判定存在多种适用标准,但究竟应采用哪种标准,并无明确定论。第四部分提出笔者对于视频聚合平台“盗链”行为法律责任的认定分析,认为应当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提出对“盗链”行为著作权法规制的建议,提议将视频聚合平台盗链行为认定为侵权,并提议在认定“盗链”行为时引入因果关系理论,打破目前各种认定标准不一的僵局,考虑完善我国著作权许可机制,建立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第五部分对全文加以总结,认为我国现有著作权法框架应随着科技进步,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调整完善,弥补法律滞后性带来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