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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马克思在不同时期所撰写的政论性文章、重要著作和手稿,把1847年以前的马克思思想称为青年马克思思想。青年马克思法律思想是青年马克思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思想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特征。青年马克思立法思想与其法律思想一样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即大致经历了新理性批判主义、从新理性批判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过渡和历史唯物主义三个阶段。青年马克思在每一阶段都提出了有价值的立法思想。在他撰写的政论性文章、重要著作和手稿中,青年马克思有不少关于立法与人民自由、私人利益、理性主义、市民社会等相互关系的论述。青年马克思批判了当时普鲁士统治阶级以其私人利益为出发点的专制主义立法思想,主张国家立法应该立足于市民社会,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完善民主代表制,并且深刻地揭露了当时资产阶级立法的虚伪性,第一次明确阐释了共产主义的立法思想。这些立法思想虽然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但其仍然是马克思法律思想有机组成部分,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确立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所以,青年马克思立法思想对当今我国立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在立法中,我国应该从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更加全面公平地确保广大人民的合法自由,更加严格地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更加有效地强化民主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