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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息是竞争机制得以正常运作的重要因素。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市场上也普遍存在着竞争者间的信息交换(“信息交换”)行为,这一问题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作为一种横向合作,信息交换是非常具有反垄断法上的可疑性的,但鉴于其并不直接表现出对竞争的排除和限制,信息交换在反垄断法上的地位其实并不够明确。本论文的撰写即是为了更好探析和梳理国际上相关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明确对信息交换进行反垄断法适用的分析理路,以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国外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成果;而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安排,为数众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公开了其对这一问题的态度;此外,美国和欧盟也在这一方面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都为本研究的开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根据这些资料,在综合运用了文本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综合比较法、经济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本论文对信息交换的反垄断规制框架、理论基础以及判断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析。经过研究论文发现,信息交换的发生可能具有多种形态,对不同形态信息交换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分析思路也会有所不同。就其中的纯粹性信息交换,目前国际上就其是否具有可罚性还存有争议,但主流的观点是认为其应受规制的。在对纯粹性信息交换适用反垄断法时,一般存在间接推定法和直接分析法两种思路,直接分析法实际上突破了多数国家/地区现有的反垄断法立法体制。传统的法学分析进路和反垄断法的性质、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为了在维护传统法学的分析框架的同时将信息交换纳入规制范围,美欧是将两种思路并行适用的,但以垄断损害的经济分析为出发点,我们实际上还可以给出一种更有说服力的“以议价能力”为判断核心的统一理论。从美国和欧盟晚近的实践来看,它们在事实上已经采用了近似的信息交换竞争损害判断标准,即如果信息交换能够减少竞争者竞争决策的不确定性或决策的独立性,则相关交换的违法性即可被确认。而分析信息交换竞争效果的具体考量因素通常包括以下三方面的问题:相关市场的特点、被交换信息的特点以及交换行为的特点。其中第一点关系到信息交换反竞争效果发生的可能性,后两点则关系到被交换信息会否产生影响竞争者决策的效果。具体到中国,目前我们在适用《反垄断法》规制信息交换行为时还可能会遇到一些障碍,但这些障碍并不是不可克服的。通过拓展“垄断协议”的解释以及由主管部门作出补充说明,我们也可以使纯粹的信息交换在中国受到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