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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恶意侵害不动产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例如“龚某盗卖其父房产”案,“上海强行入住他人房屋”案、“河南省盗窃他人土地”案等,不仅严重损害了公私不动产的财产权,而且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随着恶意侵害不动产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提高,对不动产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成为了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社会问题。不动产作为一种重要且特殊的有形财产,在受到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有效保护的同时,也理应成为刑事法律的保护对象。据此,刑法积极地介入不动产的保护工作,归根到底是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明确侵害不动产行为的类型,是研究和完善不动产刑法保护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恶意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包括:暴力抢占不动产的行为、长期窃占不动产的行为以及非法处分不动产行为等。虽然各种恶意侵害不动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针对动产的犯罪行为不相上下,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着不动产犯罪的刑事立法缺位问题,使得司法者在侵害不动产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普遍存在。如今,采用刑法手段对不动产加以严格的保护在世界刑法领域的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虽然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不动产的刑法保护途径在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异,但是其最终目的都是严厉打击并遏制恶意侵害不动产的行为。由此可见,介入不动产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刑法的必然选择,与其他国家以地区对不动产的全面保护相比,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不动产的刑法保护途径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本文将实践中发生的侵害不动产行为的主要类型作为研究对象,以具体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通过论述特定的财产类犯罪及非财产类犯罪对侵害不动产行为的可适用性,从而分析我国刑法对不动产的保护现状。同时,总结归纳出部分可以适用于恶意侵害不动产行为的罪名,但是依然有一些恶意侵害不动产行为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目前,无论是在刑事立法领域还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对不动产的保护均存在明显的不足。立法是司法的前提,完善不动产刑法保护途径的关键在于完善刑事立法领域对不动产的保护,只有具备严密且合理的法律,才能真正完成好现阶段不动产刑法保护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