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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最早提出了法律原则问题,他指出法官面对疑难案件时所遭遇的寻找规则依据的困惑,进而他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原则理论”,指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还包括原则,当法官对疑难案件进行司法裁判过程的中无法寻求规则的支持时,可以引用法律原则作为裁判规范。法律原则成为弥补法律与事实间空隙的弥合剂。德沃金只是提出了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裁判规范的原创性观点,至于众多的法律原则是如何生成个案裁判规范的,德沃金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在他看来,疑难案件的裁判结果是通过对所援引的法律原则进行“整体性解释”所得出的“唯一正确的结果”,他的这一理论,被后来的阿列克西发展成为“法律原则的衡量理论”及“法律论证理论”。德沃金的“整体性解释理论”与阿列克西的旨在衡量原则适用程度与分量的“理性程序”,都仅仅是在研究“规范的问题”,是将疑难案的司法裁判过程从整个法治长廊中截取下来作为封闭的单独一部分,切断了在法律原则生成裁判规范过程中,规范与事实的互动,切断了裁判结果与公众行为导向及社会控制功能上的互动。如果从整体把握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问题,我们将不得不拓宽研究的视野,必须在原则规范与法律事实来回穿梭中探索最佳的解决方案。根据法律原则的生成逻辑,法律原则表现为:规范中的法律原则、习惯、判例中的法律原则、理论学说中的法律原则及道德中的法律原则四种情形,在生成裁判规范的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规范效力。由法律原则生成裁判规范经历了由推论模式向等置模式的发展。生成裁判规范是法律原则发现的目标,这一过程经历了寻找法源(法律原则)——解释原则——法律原则与事实之间的类比——裁判规范正当性的论证四个阶段,检验裁判规范正当性的同时也是检验裁判结果的正当性,疑难案件裁判规范的生成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选择对不同的裁判结果进行社会效果的排序,第二阶段是对不同社会效果的裁判结果进行法律效果的检验,最终选择能够产生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佳裁判结果的裁判规范作为疑难案件的裁判规范。社会效果的评价体现了法律实质正义的要求,法律效果的检验体现了法律形式正义的要求,法律原则发现的深层次目标就是寻求最大限度满足法律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裁判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