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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诸多研究者所进行的理论评析或者实证分析,无论是对再审理念的阐述,还是对其具体程序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如何启动再审程序方面,对决定或者指定再审之后的再审审理程序却没有较为系统的研究和论述。事实上,如何构建合法、合理又完备的再审审理程序,使再审之诉符合程序公正、非常救济的制度特征,也是再审制度改革的价值追求和目标之一。本文即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发,从有关刑事再审制度程序的只言片语中,探寻刑事再审审理程序的制度价值。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在法律层面被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而刑事再审的审理程序,却聊聊数语,仅仅规定了依照再审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明确把我国的刑事再审审理程序分为开庭审理程序和不开庭审理程序两类。再审审理程序的其他方面,则依据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是一审还是二审决定适用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审理。正是这样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极其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在我国作为非常上告程序、作为补救程序的同样至关重要的刑事再审审理程序,却显得不是那么受重视。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制度方面“先定后审”、“再审审判程序流于形式”等等现象的司法尴尬正是刑事再审审理程序不够明确,没有体现出再审程序制度特色与价值追求的实证之一。本文围绕我国刑事再审审判程序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国外存在刑事再审制度国家的相关规定,试从再审的审级设置、审理法院、立案前的审查程序、审理组织、审理原则、审理方式、合议庭的组成方式、结案方式、审理次数等诸多环节加以论述。上述司法解释在再审的审理方式上,已明确区分了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法律规定的合议庭的组成方式是另行组庭,司法解释也仅仅规定了法庭审理阶段的部分内容,再审的其他方面则显得杂乱无章,没有体现再审制度的价值追求。同时,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使得刑事再审方面法律层面规定的全面审理的审理原则得以突破。通过本文的论述,努力使刑事再审的审理程序有一个较为完善的程序规范,使其真正区别于原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体现再审程序的补救性和非常性特征,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尴尬,给未来修订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启迪。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包括刑事再审制度,主要是借鉴前苏联的立法模式,结合了我国的具体国情。虽然几经修订,依然问题多多。尤其刑事再审审理制度方面,聊聊数语。给人以不够重视之感。而再审开庭审理与否,却是关系着申诉者的切身利益和程序权利。大而化之,刑事再审能够开庭审理,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体现了人权的现状,标榜着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世界上大多的法治国家,无不对该等问题规定细微。而我国的刑事再审审理程序方面,现行可以作为具体适用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该《试行规定》的实行,尽管较好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较多的司法尴尬,但依然问题诸多。本文即是围绕该《试行规定》,对我国刑事再审审理程序作详尽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