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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澄城县城总规与控规土地使用布局的变化入手,对比归纳了控规对总规用地布局细化的四个方面:类型细化、形态细化、规模细化和指标细化。并以此为基础,基于每一方面变化的影响因素分析研究,对澄城县城总规与控规在用地布局层面的适宜性进行探讨。控规对总规的类型细化主要体现在落实和深化、配套用地建设、特定条件下的类型变化、用地位置调整四部分内容,影响因素主要为规划衔接因素和非规划因素;形态细化主要体现在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等用地的形状细化和用地尺寸细化两个方面,影响因素主要包含用地权属因素、现状建筑质量因素、城市居民消费水平因素、城市环境特征因素等;规模细化体现在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A类用地和B类用地)、绿地的最小用地单元的确定和用地分级规模的确定两个方面,影响因素为县城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城市公共生活特征因素、城市土地开发特征因素等;指标细化包含各类用地指标的结果变化和指标的转移过程变化。在这一部分内容中,基于总规与控规土地转移矩阵的建立提出用地转移的净变化量(NC)、交换变化量(SC)和用地总变化量(TC)来进一步研究控规对总规用地变化情况。通过对总规与控规用地布局变化四个方面的研究,论文提出了澄城县城总规与控规用地布局适宜性的几个方面。首先,用地布局的适宜性体现在城市骨架的适宜性。基于现状路网格局的分析,提出澄城适宜的城市路网间距应小于200米,并且划定3公顷左右的居住用地开发基本单元;其次,适宜性还体现在用地结构规模的适宜性。提出在“居住社区-居住邻里-居住街坊”的新的居住生活模式组织结构下,对应的城市公共设施的规模应为城市级公共设施以24-36公顷为宜,社区级公共设施规模以4-6公顷为宜,社区级绿地规模以1-2公顷为宜;再次,用地布局的适宜性应包含新旧城区用地布局控制的适宜性,即在新旧城区进行总规与控规用地布局时的布局形式和布局特点应该就不同用地性质的用地有所区别,以保证用地开发建设的可操作性。此外,论文对连续编制对总规与控规用地布局衔接带来的影响以及县城的开发控制体系进行了相关思考,以此希望对澄城县城和我国相关规模与类型的城市在总规与控规的用地布局尺度上起到一定的使用或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