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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技能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由于公司经营性的需要,劳务资本也开始出现于人们的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放宽了成立公司时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再要求货币出资比例,最为重要的是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而这种种迹象表明,法律对于公司正在逐步地放松管制,而未来的发展趋势必定是进一步降低公司成立的综合成本,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作为价值创造中最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劳务,必定也会在公司制度中得到应有的重视。劳务如果能作为成立公司的资本出资,能够提高公众创业的积极性,提升了初创公司的活力,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劳务出资作为一种出资形式,仍未被我国《公司法》所认可。劳务出资的无形性、专属性、价值的不确定性等以及在实践操作中的困难成为限制劳务出资的原因之一。放松管制、降低创业成本,是修订后的公司法的立法政策,要求股东出资形式必须更为自由放开,这为劳务出资的认可带来可能性。劳务出资具有经营价值,可以满足企业经营性的需要同时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变相形式也体现了劳务出资的必要性。法律规定非货币出资要可以评估作价并可依法转让,劳务出资作为一种出资方式,评估困难并不代表不能评估,劳务出资可以转让其使用权,资产信用理论也为劳务出资提供了可行性,劳务出资有利于实现效率价值。通过对劳务出资评估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使其更能满足出资的要求,在劳务出资股东权利的行使上以及纠纷处理、防制风险上进行制度设计,保护各方的权利,劳务出资一定可以扬长避短,促进公司经营发展与兼顾债权人利益保护,在二者的平衡中发挥劳务资本的价值。我们应该承认劳务出资的法律地位,承认拥有技术性、管理能力的人才,这是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本文通过逻辑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分析劳务出资在新形势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劳务出资的制度构建提供自己的建议,以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以制度层面的创新来与经济发展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