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表明身份制度研究——以公安机关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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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范围广泛,无论是交警在街头维持过往车辆秩序,还是人民警察询问违法嫌疑人、对违法场所进行检查,凡此种种均属于行政执法。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可以避免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党的十九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用法治为行政执法操作流程把关。行政执法是一系列执法行为的总和,“表明身份”是行政执法初始的启动程序,若是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失当,则整个行政执法过程就直接存有瑕疵。因此,对表明身份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之意义不言自明,这是实现行政法治、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也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文章首先从概念界定入手,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以及表明身份进行涵义的确认,将行政执法定位在狭义层面上,同时对“表明”、“身份”这两个关键点进行解析,为后续研究夯实理论基础。接着对表明身份的性质进行探讨,可以说不仅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表明身份制度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成立及合法有效有深远影响。当前,表明身份制度的运行不甚规范,不仅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不重视或重视不足有关,还与现行法律法规对该制度设计不完善有关。在对我国现有规定进行梳理后总结归纳出表明身份制度在立法上有三种模式,立法形式多样固然可贵,但过于泛泛的立法规定难以为实践提供有效指导。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12月,公安部发布了《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明确规定了表明身份制度,给完善该制度指明了方向。表明身份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时参与主体混乱,导致表明身份制度形同虚设;法律规定不健全,使得表明身份的方式不统一且操作程序不明确;同时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表明身份制度在实践中落实难。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表明身份制度的规范发展举步维艰。完善表明身份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从源头治理,立法上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时表明身份的主体、方式和程序,健全的法律规定是引导该制度良好运行的基础。其次,在执法实践中为该制度的建设添薪加柴,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时将“表明身份”作为必要程序。最后,启动全方位的监督,司法对是否表明身份进行严格审查,检察机关也加强对表明身份程序的监督,大众媒体更是进行全程监督、实时监控,共同为该制度的健康运转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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