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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变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在不断变化,追求享乐和腐化等腐败意识在一些干部的头脑中不断滋生。由此,职务犯罪的数量不断攀升,职务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如何应对和解决职务犯罪等腐败问题成为我们当下一项尖锐而又迫切的任务,加强刑罚的打击力度无疑是一个有效途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则呈现出一种量刑轻刑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职务犯罪立案查处的起点掌握过高,自首、立功、退赃、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标准宽泛,适用率增多,幅度增大;缓刑、免刑的适用比率过高;死刑的适用标准不断提高,适用数量逐年递减等方面。职务犯罪是对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直接侵犯,本应严厉打击,而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出现,放纵了罪犯,是一种司法畸形。引起这种司法畸形的原因有很多种,既有立法本身的原因,也有司法的原因,还有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存在片面的理解,等等。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立法本身存在很大的漏洞,许多条文的规定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高;缓刑免刑的适用率显著过高:宣告刑普遍呈轻、低化趋势;大量自首情节的认定和适用:量刑情节功能的扩大化;减刑处罚情节适用过于频繁;财产刑的适用比例低下;司法腐败的存在;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片面理解。职务犯罪量刑的轻刑化,是对职务犯罪的任意宽大,既不利于使职务犯罪得到应有的打击,又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威严,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职务犯罪量刑的轻刑化趋势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作用: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有悖公正公平的法治精神;削弱了刑罚应有的威势,减低了犯罪的本钱,在一定程度上为职务犯罪的滋长施加上了肥料;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挫伤了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与信心;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司法队伍;损害了司法程序的可预期性;造成刑事程序与外界社会公众的认知逐渐隔离,使法院判决丧失了公信力。由此,解决职务犯罪案件量刑轻刑化的对策是:立足职务犯罪本身的特点,建立一套完整严密的官员考核制度;树立正确的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完善立法;改善司法实践,做到对职务犯罪案件执法必严;加大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监督机制和监督力度;完善法官录用制度,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