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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起于20世纪后半叶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以其对正统法治理想的批判而在美国甚至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参与这个研究运动的,有很多我们中国学生熟知的学者,如昂格尔、霍维茨等。本文主要围绕其中的一个主要人物——邓肯·肯尼迪展开论述。作为领军人物,肯尼迪被称为批判法学的教皇。其提出的观点和使用的研究方法对其以后的批判法学研究者具有深远的影响。本文中,笔者通过集中介绍肯尼迪的法律和司法观点并通过引述其他不同的立场,得出自己的结论。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肯尼迪法律思想的背景。笔者从社会背景和思想背景进行论述,指出黑人民权运动、越南战争、法律现实主义思想、反理性主义和新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对肯尼迪法律思想的影响,为整篇论文做好铺垫。在本文第二部分,笔者主要介绍肯尼迪对法律和法官的批判。首先,肯尼迪批判了法律:一方面指出法律规则不是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体系,其充满了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指出现代法律是反形式主义的,政策论证已成为司法推理常用的方法。其次,肯尼迪批判法官客观、中立的正统法治理论,指出法官受意识形态指导且不诚信特征。在这两个批判主题的统领下,笔者论述了肯尼迪意义上意识形态内涵和特征等具体内容。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主要论述肯尼迪的贡献和缺陷。在贡献部分,笔者指出肯尼迪法律思想得出的司法推理的话语修辞面向、正义存在于共识的可能性和法治是一种指引而非仅仅是一种约束的积极成果;在缺陷部分,笔者指出了肯尼迪法律思想未充分认识价值冲突、损害三权分立原则和轻视法律程序确定性的不足。在文章的第四部分,笔者通过引用其他论者的著作,论述了不同于肯尼迪立场的观点:法律的客观性是可能的,同时,法律不但可以独立于政治,还可以约束和规范政治活动。最后,在文章的结语部分,笔者坚持依靠现存法律而非政治道德给予正义的。笔者确信,依靠法律规则和现存的制度安排,我们足以实现社会更多的公平和正义。并且,也只有依靠现存的法律制度安排,我们才能实现社会更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