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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接受与放弃在继承法律制度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继承人继承权的实现和限制,遗产的占有和转移,都与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在国外私法体系相对发达的国家,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的规定已经相当完善,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和固定的立法模式。而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无论从立法体例、制度模式及可操作性角度,都有着一定的差距,亦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的现实需求。因此,对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进行探讨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而且在国外已有成熟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借鉴,也易于对现行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进行改良。本文就是从继承接受与放弃的基础理论入手,研究介绍国外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并对我国现行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的改良提出个人的立法建议。本文由三部分组成,共有三万四千字。第一部分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的基本理论本部分,笔者阐明了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的基本法律理论。介绍了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的概念、渊源、原则、标的。除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的主体范围外,还对主体的法律规制予以说明。最后,对概括继承、限定继承、放弃继承从法律行为角度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当代各法域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概述及评析本部分,笔者对各法域的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进行介绍并予以评析。笔者选取了三个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从立法体例、制度简介(概括继承、限定继承、继承放弃)两个方面,对法律条文的内容进行了说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与大陆地区有着相同的继承文化,但由于历史原因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也各有特色,因此也从立法体例和制度简介两方面予以阐明。对各法域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的评析,以分类比较的方式进行。采用两种分类方式:从遗产转移角度,分为直接继承和间接继承,当然继承和承认继承;从债务清偿角度,以概括继承或限定继承原则性地位的不同划分为四种制度。第三部分我国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概述及评析本部分,着重于对我国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进行介绍,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首先对我国从奴隶社会开始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的历史,作了简单描述。其次,对我国现行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进行了法条的摘录列举,并简要说明了现行立法的特点。最后,本章重点对我国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的立法构建,分一般规定、限定继承、放弃继承三个部分提出了笔者的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