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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年来,诉讼标的这一堪称民事诉讼法学基石的理论领域并没有引起国内法学界的真正关注,直到最近十年间,才有一些诉讼法学者对其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果,弥补了国内民诉法学研究的空白。与此同时,随着德、日两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引进和在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标的理论的认识逐步加深,我国的法律学者们围绕着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结合对大陆法系诉讼标的理论的深入学习和逐步消化,分别提出了各种新的学说主张。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和相关的政策形成功能,对诉讼标的和识别标准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期望其对诉讼标的理论有所补充,同时也希望该观点能够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以期体现出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和完备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等实际应用价值。 本文由三部分构成,约37000字。 第一章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和识别标准及司法实践意义。首先,比较了关于给付之诉诉讼标的的诸多不同学说,并特别探讨了请求权竟合时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在做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具体司法实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该是原告在给付之诉中提出的关于抽象的法律效果的主张。其次,围绕自己的观点进行了阐述并研究其识别标准,同时结合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客观情况,指出该观点所具有的实际应用价值。最后,又探讨了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的一部请求之诉和抵销抗辩之诉,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一部请求之诉应当被禁止。在抵销抗辩之诉中的探讨中,笔者认为可将被告的抵销抗辩视为抵销请求或主张,从而巧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