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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现阶段,诚信危机已经成了关系市场经济能否快速而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健康的保险市场,而实现这一目标又需要有健全的保险法律制度作基石。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亦是保险法的重要法律特征,保险人能否主动地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并切实地履行最大诚信义务,已成为关系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本论文从分析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入手,旨在通过相关研究,在提出立法建议的同时,希望能对我国保险实务界和司法界提供些许帮助。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论文的写作采用了比较的方法、实证的方法、法理的方法和历史发展的方法。本论文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由下面四小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阐释了诚信的词源和最大诚信原则的确立过程;其次,通过比较学界对最大诚信原则的不同定义的优缺点,归纳出了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又通过阐述学界对最大诚信原则适用范围的不同主张,明确了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再次,阐述了最大诚信原则的功能;最后,通过阐述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原则的区别和联系,以及最大诚信原则与保险合同的关系,明确提出了在我国保险法中应明文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主张。第二部分,首先说明了保险人负有订约说明义务的原因,随后阐明了订约说明义务的承担主体和说明的内容,并着重明确了说明与明确说明的涵义和判断标准,此外还阐述了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时间和方式以及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通过分析弃权的涵义、弃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以及弃权权利行使上所受的限制和弃权的预先保留,全面地阐述了弃权制度,并提出了在我国保险法中确立弃权制度的主张;再次,通过分析禁反言的涵义、禁反言的适用条件、禁反言适用上的限制、以及弃权与禁反言的相同之处和相异之处,全面地阐述了禁反言制度,并提出了在我国保险法中确立禁反言制度的主张。第三部分,分别从疑义利益解释后果、投保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和保险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个方面,阐述了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四部分,通过举例分析保险人未向投保人尽说明义务、明确说明义务以及对弃权和禁反言制度的违反,阐述了现实生活中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诸如建立完备的保险法律制度、建立合理的保险诚信管理体系以及形成完善的保险监督体系和提高保险司法水平等能切实保障保险人主动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