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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石油航运业发展至今,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关于处理船舶油污染事件的经验,大多数国家都有自己制定的关于油污染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并且形成了一整套的国际公约和多重的赔偿体系。本文将首先介绍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律发展沿革,会列举中国等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的法律框架以及某些特定的条款。作为分析当前中国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背景以及借鉴,提供对比,指出中国国内法律的不足与需要完善的地方。本部分作为介绍国际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制度的基础和分析讨论相关案例的工具。接着将会重点研究中国关于处理石油污损害责任限制的案例,将分两个类别进行讨论,即无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案件和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案件。其中无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案件的讨论主要是以“闽燃供2”轮案和“烟救油2”轮案为代表,其中不同地方,不同审判层级的法院关于基本情况相似的案件,根对当前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理解,作出了判决并提供了相应的审判理由。本文将着重分析我国法院透过审判书所展现出的审判思路,从而得出当前中国法院对于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态度,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审判实践中的应用情况。针对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案件的讨论主要是以“山姆”轮案为代表,其中中国法院对于应用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看法以及做法比较一致,并没有出现像处理无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案件不同地方以及不同审判层级的法院关于基本情况相似的案件处理方式大不相同的情况。最后本文将根据上文的分析,提出自己对中国船舶油污责任限制制度的认识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的预测,并对中国当前的关于船舶油污染责任限制制度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其中主要包括全面参加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体系,建立国内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