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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现在,环境中的各种要素已然不是无主物,应是人类所共有,具体针对一个国家的环境资源而言,就是全体公民共同所有。因此,公民有权利获知其所居住环境的各种环境信息,以便清楚自己生活在一个怎样的环境之中。我国最严《环境保护法》于去年开始生效,其中列专章规定“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在之前我国也通过立法明确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说明在逐渐重视环境问题的同时也在加强保护公民的环境参与权与环境知情权。我国因构建时间比较晚,有关规定仍不完备。相对比而言,美国对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构建时间比较早,已经比较系统。同时,美国环境问题也因环境信息的公开得到改善,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的相关制度,但在学习和借鉴的过程中,不应单纯照抄外国相关制度,而是应结合我国自身实际情况,将我国的已有长处继续完善,对于我国未规定详尽的地方进行借鉴,通过取长补短,建设符合我国具体情形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可以分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两国在对两种制度的构建存在较大的不同,美国实行“企业—政府—公众”的公开模式,而我国则是单向进行,我国虽然相关制度不是很完善,但我国对相关制度都有专门立法,但在具体规定中却比较粗糙。因此,我国可以在主体、内容、公开模式和救济途径四方面进行借鉴,以完备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公开主体上不再局限于环保部门与重点排污企业,而是凡是掌握相关环境信息的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均应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公开;在内容上也应公开相关化学品在生产、运输、销售等全过程中的所有数据而不要在事故发生后公开相关数据;同时,也可以借鉴美国的“企业—政府—公众”的公开模式,也就是说政府承担起中间传递者的作用,由政府将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政府督促企业公开的相关环境信息进行系统整理后通过数据库的形式向公众公开,这样虽然看似加重了政府的工作负担,但政府和企业均因此承担起了相应的环境责任,同时也保证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在救济程序中应完善公民环境诉讼与环境行政诉讼,通过这两种诉讼制度的完善保障公民的环境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