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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在其演变、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旨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制度,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正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手段,甚至可以说是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利的最后屏障而显的弥足珍贵。我们知道,该项制度是起源于英国1843年的一个普通法上的有名案件,即福斯案件。后来经过衡平法的救济发展出例外,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以及在实践中的不断适用与改进,相关判例不断出现,从而形成了一个纷繁复杂的判例法体系。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英国并没有固步在判例法上,而是在成文化浪潮的推动下,为打造出更现代、更灵活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包括其在内的众多公司法律制度进行了成文化改革。而这一努力成果也终于在2006年颁布的《公司法》以及2007年的《民事诉讼规则》中得到体现。英国作为一个判例法传统的国家,用制定法的形式来规定一项自身发展历史悠久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引起笔者对该制度研究的兴趣。那么英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内涵及特征是什么?它与其他的股东保护权益制度的区别在哪里?英国的该项制度为何要进行成文法改革,成文法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判例法之间有何区别,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是如何配套实施的?以及经过成文法固定下来的这一制度是对英国原有判例法下的传统福斯规则的彻底改革亦或是一种矫正?这一系列的问题鞭策着我去寻找答案,希望通过此篇论文的写作,在将这些问题进行解答的同时,能从英国股东派生诉讼成文化改革中获得相关经验,为我国在此相关立法上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部分,共有以下四章内容构成:第一章,首先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界定。先是阐述该制度名称概念的发展以及特征。早期的股东派生诉讼是以衡平法的形式出现的,但起初股东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并非被称为“派生诉讼”。实际上,“派生诉讼”这个专有法律名词是由美国判例法先创设的。英国直到1975年才第一次从美国引进了“derivative action”这个专门术语来表达派生诉讼的概念,并将其定义在1994年的最高法院规则中。这一概念也让大家对于这类的诉讼的本质了解得更加清楚,即股东为了公司利益以个人名义提出诉讼的权利并不是来源于自身,而是从公司“派生”出来的。所以它是正当原告原则的例外适用,并且具有“代位性”和“代表性”的特征,是以一种法律规则的异态而存在。再是阐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直接诉讼、代表人诉讼的区别,正是基于股东派生诉讼的“代位性”与“代表性”,如果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并且他是受害公司的唯一股东,那么该股东依然代表公司起诉,此时就不易区别股东个人诉讼与派生诉讼。而股东派生诉讼的代表性又使得与代表人诉讼易混淆,所以明确区分这些相关制度是极为重要的。通过对这几个相近制度的比较从而更深刻地了解该类诉讼本身所有的特点。第二章,关于判例法下的股东派生诉讼。本章首先通过福斯案案情的简要介绍,引出作为股东派生诉讼起源的“福斯规则”。“福斯规则”具体包含适格的原告规则和多数决规则。实际上“福斯规则”是以一种十分清晰的态度限制了少数股东的司法救济权。这样一来,当公司利益被公司的大股东损害时,由于公司被这些大股东控制从而不会提起诉讼,如果这时小股东也没有权利提起诉讼,那么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为此,英国法院不得不从衡平法上寻求出路,所以后续案例发展出了“福斯规则”的例外,主要包括(1)涉及越权或违法交易行为的诉讼;(2)股东个人权利的诉讼;(3)构成对少数股东欺诈交易的诉讼;(4)需特别多数决的交易的诉讼。第三章,英国股东派生诉讼之改革——成文化发展。本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该制度由判例法向成文法转变的这一历史背景,主要是因为判例法下的股东派生诉讼规则设置不但生硬、不成体系,而且标准模糊,缺乏统一的案例指引,难以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同时,其他普通法系国家也相继在进行公司法成文化改革,为了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英国也顺势而为进行了公司法改革。第二部分是介绍英国股东派生诉讼的成文立法演变。之前几部公司法的3个条文可以说是其成文法发展的雏形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英国开始对有关股东救济的制度进行改革,当然包括股东派生诉讼,将其正式纳入立法意见和报告。最终出台了2006年《公司法》和配套实施的2007年《民事诉讼规则》,自此英国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成文法体系基本成型。第三部分是英国2006年《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规范,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展示新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修改,从而展现成文法下的股东派生诉讼相比判例法所显现出来的优势。第四部分是英国2007年《民事诉讼规则》关于派生诉讼的规定,为了保持与新公司法的协调,2007《民事诉讼规则》对1999年原有的民诉规则进行了修订,本部分就对包括诉讼提起、诉讼告知、费用和补偿制度及中止和和解制度以及有关派生诉讼管辖的内容进行简单的介绍,从而展现英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衔接的立法模式。第四章,关于英国此次派生诉讼成文化改革的评价及启示。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首先对新公司法颁布施行后英国现行股东派生诉讼的实施情况进行论述,通过抽取2009-2013年的最新几个案例的研究,来剖析一下法官是如何理解全新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从而展示新型的成文法化的股东派生诉讼是否比原来的判例法下的派生诉讼要优越许多?第二节对英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成文立法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分析其优点和不足之处,以此来展现这样成文化的改革到底是对判例法规则的彻底变革还是只是一种矫正,从而对该制度的发展前景进行一种自己的解读。笔者认为,创设新的制定法规范并不是为了完全替代福斯规则,成文法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其实是由福斯案发展起来的规则和成文法的救济共同组成的新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所以现行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依然能看到福斯规则的一些影子。第三节,结合我国国情,从英国这次派生诉讼的成文法改革中吸取经验,提出一些宏观性的立法启示,包括一要重视成文立法的制定与修订,二要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三要坚持立法与司法结合,防止脱离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