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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诞生以来,旅行作为人类的基本活动之一就存在了。为了得到必要的商品而进行商业旅行以及为了某种宗教信仰而进行的朝圣,都是人类社会早期的旅游。现代意义的旅游活动产生于19世纪中期,它随着产业革命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而进入到人们生活中。目前,旅游业业已成为世界最大的产业之一。与此同时,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也已经成为世界上一个举足轻重的旅游大国。 然而,我们清楚地看到伴随着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纠纷也频频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出现。司法上处理旅游纠纷时对于旅游合同的认定和解决目前还只能依照合同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足及欠缺使判决的结果常有偏差。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对于旅游合同的研究,一直是目前国内法学研究领域相当薄弱的地方。这与我国蓬勃发展的旅游市场极不相称。更与我国加入WTO后所应该具备的有序、健全并且与国际接轨的法制环境不相适应。 究竟什么是旅游合同?它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它的特征和法律性质如何?合同中经常出现的精神损害和时间浪费如何赔偿?旅行业者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格式化合同里对消费者不利的倾向应该如何得到控制?本文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地区的旅游合同立法、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从研究旅游合同的概念入手,适当地加入一些案例分析,力求详尽深入研究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问题及实质内容。并对我国如何构建相关制度提出了一些积极的立法建议,期望对中国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旅游合同制度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