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xig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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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突出不同公益性大型赛事活动的特色,活动的组织者或主办者专门设计的能够突出区分活动类目、自身特色等内容的特殊标志类型也逐渐增多,特殊标志的种类不再局限于奥林匹克特殊标志单一类型。伴随公益性赛事活动的商业化改革已成为主流趋势,在数字媒体技术及“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特殊标志知识产权的客体非物质性这一无形财产特征被放大,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多发。这一方面源于自身制度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有赛事活动转播许可权运营模式中的公共性与垄断性的矛盾和冲突,以及长期对隐性营销行为的泛打击政策下,特殊标志知识产权隐性营销的公有领域界限尚不明晰导致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决定供给,本文从利益平衡理论、功利主义法社会学及产业竞争法经济学理论中寻找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哲学理论依据,并归纳出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包括传统特殊标志专有权,新型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以及公有领域下特殊标志知识产权隐性营销的规制边界。通过对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及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的分析,我国当前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传统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新型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缺失,特殊标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呈现“一时一地一事”的局限性,特殊标志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缺乏及侵权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同时,在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域外考察中,国际条约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各国和地区具体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三种,即美国、澳大利亚专门法保护模式,加拿大“官方标志”保护模式和日本分散立法保护模式。特殊标志所标识的大型公益性赛事活动,既是民族精神、民族文化和国家形象的集中展示,也是知识产权集中运用的绝佳平台。大型活动不仅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展示,知识产权也为大型活动的顺利举办保驾护航,既提供法律保护,又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为此,完善我国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应以宏观和微观两个维度为进路,在宏观层面构建“3+1”特殊标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增加赛事转播权公共性与垄断性的平衡条款,协调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衔接保护及健全特殊标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双轨制保护制度。在微观层面,以完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为核心,周延特殊标志客体范围,明确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标准,引入特殊标志知识产权隐性营销的公共领域限制规则及完善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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